日前,反腐专家李永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大官员家庭财产目前还不能大范围公示,既是因为技术条件不具备,更是因为相当一批官员已有相当多灰色甚至黑色收入,这时候公示只会让他们成为改革的阻碍者。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12月17日《京华时报》)
这则新闻甫一曝出,便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人们普遍认为,如果“特赦”贪官,那将置法律于何地,置公平正义于何地?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先举一个小例子。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警察贪污成风,连救火都要先给好处费。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接到大量投诉。1977年9月,廉政公署对尖沙咀警署重手出击,不到一个月逮捕了260余人,其中高级警务人员22人,几乎将该警署一锅端。1977年10月28日,数千警察到湾仔警察总部请愿。在两难之中,港督麦理浩决定让步,发布“局部特赦令”:除了已被审问、正被通缉和身在海外的人,任何人在1977年1月1日前所犯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局面这才渐入佳境。
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职权。”所以,只要遵循法定程序,特赦就是合法的。赦免罪恶固然不公正,却可以避免更大的不公正——— 恶人更加得势,良民更加受害。两害相权取其轻。从香港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正义具有多层次和多侧面。从时间角度看,惩罚贪官是面向过去的正义,制度改良则是面向未来的正义。从空间角度来看,惩罚贪官是局部性表层正义,制度改良则是整体性深层正义。从后果角度看,有利害相权的正义,也有两害相权的正义……上述正义往往不可兼得,社会价值也有高有低。放弃某个单项,并不意味着全部放弃正义。(卜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