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即腐败分子将收受的全部贿赂匿名清退了,并且在案发后,经查实退回的赃款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可得到赦免。(12月17日《京华时报》)
李永忠先生提出,对于腐败官员可以采取有条件部分赦免的办法以减少反腐败的阻力,争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李院长的观点遭到了大多数网友的反对。
作为反腐败领域的资深专家,能够大胆说出这样的想法,也许在学术界是值得鼓励的。因为只有大胆思考,才能不断创新。作为专家,想必李院长说出这种想法也是经过思考的,他有他的理论依据。然而,任何理论都要经过实践的检验,请问李院长,您考虑过“有条件赦免”的现实可行性吗?笔者认为,“有条件赦免”在如今的中国真的无法实行。
十八大以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已经发出的反腐最强音,各地贪腐官员的纷纷落马也显示出我国的反腐力度和全体人民的积极配合。不管我国在反腐败的过程中遇到怎样的困难,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以及执政纲领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绝对不可能策略性地选择赦免制度,因为“清退赃款即赦免”无疑是对腐败的妥协,而且会使反腐败的成果大打折扣。
李永忠先生提出,假如腐败分子将自己收受的贿赂全部上缴,那么,可以对这些腐败分子进行赦免,这样做可以减轻这些已经腐败的党政干部对反腐败的抵抗,以换取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笔者不得不说,这样的想法存有过多天真和侥幸的因素。说天真,是因为他没有看透腐败官员的心理。假设这些贪官在“清退赃款”后真的被“赦免”,他们就真的会支持政治体制改革吗?也许被赦免的贪官真的会暂时给予支持,然而,赦免贪官势必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得到贪官支持,却失去群众基础,岂不是得不偿失?说侥幸,因为正是侥幸心理助长了腐败现象。“赦免”下去,还会催生腐败后来者,他们同样会抱着侥幸的心理,只要先贪着,先“借”着,事后翻本发财了,退还赃款就平安无事了,进退自如多么合算的买卖!所以,赦免贪官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腐化,“有条件赦免”绝对要不得!
对于“有条件的部分赦免”贪官,专家李永忠还讲了另一种理由:“绝不赦免”的做法,适用于那些已经实现“零容忍”的很清廉的国家和地区。言下之意,就是“绝不赦免”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还是为自己留出余地、留条退路?但是请问李院长,你有没有实地考察过,那些“很清廉的国家和地区”真的通过“制度性妥协”来实现的吗?笔者奉劝这位专家,下回提出理论之前,一定要结合实际,不要闹出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尴尬!(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