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凭权力发财的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日前表示。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熟悉的各种权力,如决策权、处罚权、强制权、审批权、检查权等,几乎都具有变现为“发财”渠道的可能。据学者王小鲁的研究,我国被官方统计遗漏的“灰色收入”金额高达数万亿元,主要来源为:“制度不健全导致的腐败、寻租行为、公共资金流失和垄断性收入的不合理分配”等,追根溯源,显然都可归结为“凭权力”。
“凭权力发财”,无疑必须严罚。这不仅因为“凭权力发财”在经济层面、收入分配角度,完全是一种不公平不公正的“发财致富”途径,更因为在政治、法治层面上,它也是违背“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基本政治伦理和法治逻辑的非法权力使用方式。
然而,“严惩”尽管非常必要,但要想真正有效解决“凭权力发财”问题,仅靠事后的被动“严惩”,又远远不够,更重要的在于,必须事前未雨绸缪地积极主动严防,在体制制度上最大程度地减少“凭权力发财”的机会和可能,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日前指出的,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