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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我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法规

发布时间:2012-11-25 07:0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二)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1945年8月)土地法律法规

党中央在延安战斗的十三个春秋中,为全国开创和奠定了“土地法定、地权证定”的重要基础。1937年9月20日,发布实施《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1939年4月,相继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等。其中,都把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地权处理作为主要章节。

图二,陕甘宁边区1938年制发的土地所有权证,背面印有《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

特别应当提到是,《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颁布,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6年第一部在法理和制度上比较完善的一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规。该条例共17条规定。第一条阐述了土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土地,包括农地、林地、牧地、房地、水地,及其他水陆天然富源。”该条例已达到与国际通用的物权法、不动产统一登记接轨的程度。第三条规定:“凡第一条所定土地及其定着物之所有人,必须依本条例向当地县政府领取土地所有权证。”第五条规定:“土地所有权证,为土地所有权之唯一凭证,在土地所有权证颁发后,有关于土地所有权之各种契约,一概作为无效。”第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证由边区政府统一印制,由各县政府盖章颁发后,即发生效力。”条例还就土地所有权证载明事项、颁发公告、损坏遗失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历史性飞跃(图二)。它大大推进了各个根据地、解放区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新中国建立前后的土地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8月—1949年9月)土地法律法规

1947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详细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和土地改革的经验,并制定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土地法大纲》。该大纲共16条。其中,第一条明确:“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十一条明确:“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作出《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要求全国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委员会,加以讨论并采纳,并订出适合于当地情况的具体办法。

各地解放区认真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决议精神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了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法。1948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颁发土地房窑证办法》,明确土地改革后各阶层人民之土地、房屋所有权,保障其不受侵犯,凡土地问题已解决的地区,不论原有或分得的土地、房窑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发给土地、房窑证。同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关于调剂土地确定地权的布告》强调:“普遍发土地证,确定地权,并保证其不受侵犯,使人人安心生产,发家致富。”1948年8月20日,晋绥边区公署晋绥边区农会发出《关于填发土地证的通知》,“宣布确定地权,所有各阶层人民之土地均发给土地证,一律加以保护”。通知还强调,这是土改后头等重要事情,各级政府、代表会、农会,应将布告切实张贴各村,并在群众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认真负责领导,迅速填发土地证。1948年8月2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也发布《关于颁发地照的指示》,要求各省(市)县政府认识到“发放地照必须是艰苦细致的工作进程”,要求发放地照必须有深入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与组织领导工作。同时,还要求在发放地照时,必须采用规定的统一丈量标准,明确评定土地等级,评定方法应为有组织有领导的自报公议,民主评议。为了搞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东北行政委员会还相继下发了《关于颁发地照的指示》、《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关于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等十几个文件。

当时,颁发土地证成为各地完成土地改革、巩固胜利成果、确定产权、查实田亩、提高农民生产组织性的一个重要措施。中共中央也及时肯定和推广各地土地改革中确权登记发证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多次对一些地区土地改革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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