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已经上线,2009年10月以前的信用卡、贷款逾期均不再展示,且此后逾期记录留存的时间为5年。此举意味着市民的逾期负面记录不再伴随终身,若持续5年按时足额还款,可还回信用清白。
(11月4日《京江晚报》)
这不是银行对消费者的“恩赐”,而是消费者权利的回归。事实上,这项权利被银行长时间剥夺。
不错,消费者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应当也必须信守承诺,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及时偿还到期贷款和各种借款,以维护好自己在银行的信用。但是,这种信用显然不是单向的,也不应当由银行一方说了算。如果银行违反了信用,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样要作为“信用污点”,接受消费者的制约,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事实上,在银行和消费者之间,权利不平等的现象大量存在。如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银行可以随意向消费者收取各种费用、随意上浮利率、随意设立新的收费标准,那么,这算不算是“信用污点”呢?对这样的“信用污点”,是否也应当受到制裁和处理呢?
如果银行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自己的所有“污点”都可以堂而皇之地存在,都可以不受任何制约地存在,而对消费者的“污点”,则可以“铭记终身”,从此不再向消费者提供服务,那还有何公平可言呢?市场规则还如何在银行身上得到体现呢?
信用建设,最核心的问题,不是如何处罚失信者,而是规则的公平、公正,银行在自身行为还很不规范的情况下,就不顾一切地对失信的消费者动用各种处罚措施,出台各种处罚规定,用网友的话说,就是让没有信用的人去制定信用规则。这样的做法,是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体系和信用环境的。
所以,我们并不反对银行对失信者采取制约和惩罚措施,这也是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迈出的重要步伐。前提是,信用问题,不能只由银行一方说了算,而对银行的信用缺失,消费者没有任何话语权。话语权不平等,本身就是信用缺失的表现。也正因为如此,“信用污点”五年留存与终身留存不是主要的,关键在于,银行应先让自己“正”起来,让自己不再有“信用污点”,或者先认真地处理和解决一下自己的“信用污点”。
谭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