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宁市民杨先生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不治身亡。料理完后事,家属却被告知:尽管是在加班时倒下的,但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原因是“按照规定,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算工伤”。这也引发了人们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讨论。(10月22日《北京晨报》)
工伤认定中有关“48小时之限”的依据,源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明明是工作时发生疾病倒下,却以“48小时”为定性依据,无论是否符合法理,肯定不合人情,甚至有违公序良俗。
杨先生加班时突发脑溢血晕倒,没有在“48小时”内死亡,是不是由于他死得太晚了,就不以工伤论处,而应当让他早点死?出台《工伤保险条例》,目的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在,却有损职工权益,或者以更绝情的手法,刺激杨先生家人和朋友已经伤悲的心情。这一规定,不能难给死者家人以现金赔偿,还以更大的精神暴力伤害死者家人,一点儿也不人道。
从法律上看,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48小时限定或有一定理由,不过,工作时发生疾病于48小时后死亡,肯定与工作有关,有别于非工作时间发病死亡。强调“48小时之限”,显然是向用人单位的权利倾斜。
工伤认定只有充分体现人性化和以人为本,才更能符合民意,具有更持久的法律生命力。“48小时之限”的认定依据,难以体现法律的最大善意,违背公序良俗,让许多职工及其亲属“很受伤”,理应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