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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星少儿--集诸优点于一身

发布时间:2012-10-23 18:0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
    险种类别:少儿
    投保年龄:0-16
    缴费年限:至18岁
    保险期限:30岁

    五金相伴,悉心呵护

    保单借款,资金多用

    保费豁免,人性关怀

    享受分红,稳健理财

    三倍返还,多重关爱

    保险期间

     产品内容仅供参考,请以保险公司相关条款为准!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付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分期交付方式为年交。

    王先生为其0周岁的儿子,投保10万元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交费至18周岁,年交保费14,54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2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2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8万。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3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6万,合同终止。

    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5万元,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因责任免除条款规定的情形导致身故或高残的除外。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豁免保费

    投保人因意外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产品内容仅供参考,请以保险公司相关条款为准! )

来源:青岛理财频道 作者:  责任编辑:张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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