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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盖赢奖“再来一瓶”:别问我是谁

发布时间:2012-09-19 07:0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则关于“可口可乐公司拒绝兑换10万个‘揭盖赢奖’饮料瓶盖”的消息11日在网络上热传。相关微博称,广西南宁的贺先生花12万元请人收集十万个“再来一瓶”可乐瓶盖,兑奖时却遭到拒绝。可口可乐(广西)饮料有限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大批量收购瓶盖并非正常消费者行为,不符合促销活动针对的消费者主体”,并有“套利、挣差价”之嫌。

这样的争议并不是第一次, 这些年,有关消费者的身份之争仍在持续。说当事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因此就不算消费者,这样的逻辑推断似乎能够成立。毕竟,“消费者”这个名称的本质就在“消费”两字上。但是,不是消费者难道就没有权利对伪劣产品说不吗?就不能主张任何权利吗?如果商家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为何不明示:本产品只销售给“消费者”。如果按照一些商家的逻辑,商品卖给了非“消费者”,这个销售合同应该不成立。那么,顾客能否以自己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因此主张退货呢?

事实是,商家对前来购买的顾客不加鉴别而予出售。只要钱货两清,又没有其他违法事项,这个销售合同就视为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因此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追问买方为什么购买商品,在多数情况下没有意义。同样,如果商家承诺了“揭盖赢奖”,就应该按照“揭盖赢奖”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兑现自己的承诺。商家将“揭盖赢奖”的对象自我解释为狭义的“消费者”,事实上构成了对合同的重大修改。如果这一行为得到认可和鼓励,普天之下,恐怕没有几份合同还能保持稳定了。因为合同一方在任何时间,均可以我期待的合同对象不是你这样的,而应该是那样的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

其实“揭盖赢奖”作为商家常态化采用的促销方式,有它的“成本——效果”考量。你已经赚了眼球,却又拒绝支付成本,这就构成了对市场诚信的悖反。看一些门户网站上的网友留言,对该公司的负面评价已铺天盖地。“不予兑奖”事实上使商家也遭受到了巨大的公信流失。如果这一新闻还要因此闹上法庭而再度受到媒体的聚焦,商家将输得更多。(王琳)

来源:广州日报 )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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