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新公示的经济适用房名单近日遭到质疑,此次公布的申购人名单中,相当多申购人都是在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公安局、工商局等这些政府机构任职,而且居住地也是这些单位的家属院。对此,项城市住建局回应称,由于该市属于农业大市,公务员的收入较低,且部分公务员家庭成员较多,因此部分公务员家庭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条件。(8月22日《中国青年报》)
现实中,确有很多公务员工资收入不高,住房保障问题较为严峻;更何况,按照公平原则,申购经适房的公民是低收入群体,只要是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又买不起房子的,都有资格申购——作为公民中一员的公务员自然也当有机会申购经适房,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即可。
但话说回来,承认很多公务员收入低的现实,且认可公务员也有申购经适房的权利,并不代表笔者就赞同公务员都可随随便便就去申购经适房。在我看来,公务员申购经适房至少需具备两个前置条件:
一是公务员“后天下之住而住”,这不仅是公务员这个特殊身份所决定的,更是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实现这一点,首先要弄清楚“公务员收入低”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很明显,公务员收入低这个结论不能仅仅是基于体制内的纵向比较而得出,还必须与整个底层民众横向比较;只有证明部分公务员的收入处于当地社会的较低层,他们才可以理直气壮地申购经适房,否则,在保障房资源极为稀缺的背景下,一些收入水平高于底层民众的公务员却堂而皇之地先住进去了,社会观感必然相当糟糕。
二是必须有较为完善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这既是客观评价公务员收入状况的必须,也是公务员“说服”民众自己凭什么可以住经适房的前提和基础。换而言之,公务员收入低不低、有无住房等,不能由所在机关单位说了算,更不能由公务员本人自说自话。公务员要想名正言顺地申购经适房,首先就得过财产公示这一关,即经得起体制内外的双重监督。
不知项城市是如何证明其公务员“收入低”的?申购经适房的公务员是否符合了上述条件?倘若没有确切的证据,简单以一句“收入低”就与普通民众争夺保障房资源,恐难服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