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要回柜员多给客户的400元钱,武汉一家银行擅自非法将客户账户冻结。8月12日,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接到两起因银行工作人员好奇误将杀人犯周克华的信息输入系统而引发的报警。无独有偶,8月13日,合肥市某银行也发生了同样的事情。江苏银行将3.2万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违规提供给第三方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8月13日、14日《安徽商报》、《楚天都市报》等)
这些事件虽然不是发生在同一地点、同一银行,形式上也有各有差别。有的是违法冻结客户账户;有的是违规查询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有的是将客户信息非法泄露给第三方。但是这些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客户的权利,甚至导致了警力的耗费,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良影响。而这在根本上是滥用权力的违法行为。
如今,银行逐渐承担了更多的社会功能,如协助公检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管理公民个人信用信息。功能的增加就势必得到更多的权力。在理论上,银行的操作系统能够查询到客户在该行全国各大分行的全部存款信息;开户行能够进行存款的冻结、扣划;商业银行能向人民银行报送、调取个人的贷款不良信用信息。权力增加的同时,一些银行并没有随之做好充分的准备,以至于给了别有用心者可乘之机。
其实,这些权力的行使都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限制。有些权力,银行只有操作权,没有决定权,如银行只能在客户本人或公检法机关的申请下,才能查询存款,冻结、扣划存款更是具有更高的要求。有些权力,银行只能在特殊情形下行使,如银行只能在审查客户贷款、担保能力时,才能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并且不能够提供给第三方。对于银行工作人员人说,这些本该是最基本的常识和纪律,可是,个别工作人员却为了一己私利甚至只是出于好奇心,就滥用了银行强大的权力。这既反映了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不高,也体现了银行内部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更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
这些银行或个人应为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然而事后的处罚只能在客户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之后,有时已经于事无补。所以我们必须以事先预防的方式遏制这样的行为,让银行强大的权力依法行使。
首先,银行应对工作人员开展渎职、侵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让依法依规操作成为行业共识。其次,各银行总行应当加强风险及权限管理,将一些容易出现渎职侵权的风险点进行严控,收回下放的权力,对风险点进行级别评估,并据此设立相应授权级别。再者,赋予客户知情权,除了因公检法办案保密需要外,只要银行对客户的账号或信息进行了动用,都应该以短信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并且将这些记录进行不可删除性保留,客户能够随时凭证件调取。最后,各地银行应当将风险控制方案报送各地银监会,由银监会进行统一登记、管理、调整、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