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拟对滇池游客征收每人每天10元生态保护费”的消息引发热议,不少网民认为让游客为治理污染埋单“太离谱”。(8月5日中国新闻网)
我认为,向游客收取生态保护费、治污费等,也不是不可以,关键是需要一些前提,比如,收费合法性,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治污措施与效果能够看得见。
一些网民认为收费离谱,是说滇池污染是周边的一些企业造成的。不关停污染企业,反而将治理成本转嫁给游客,没有道理。而我认为,第一,不能绝对地说旅游对生态环境没有影响和破坏,只要有人活动,理论上说都可能会给环境带来一定的负担。第二,收取生态保护费与整治污染企业并不矛盾。
向游客收取生态保护费,可以理解为“环境税”的一种。当然,门票及其他费用里已经含税,但我认为,如果某项事业存在重要理由,还是可以特别征收专项税的。但收取行为必须合法,首先是不能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其次要经过授权。
更重要的问题是,收费收入、治理措施与效果,都要透明、看得见。资金去了哪里、做了什么,以及滇池环境生态恢复治理情况如何,都必须让公众知情。公众最反感的问题未必是交费,而是这些钱不用来干正事,反致“三公”消费更奢侈,或为形象工程添砖加瓦。
同时,周边污染企业的治理或关停,肯定是个绕不过去的问题。如果是一边放任企业污染滇池,一边又要外地游客为企业污染埋单,就太不公平了。
一说“收费”,公众便反感,更多的是反感以“费”生财,而未必都是不同意收费干正事。所以我认为,“滇池治污费”也不是不可以收,关键是要平衡好相关问题,先做到合法、公正、透明,并确保有效,再谈收费。(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