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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官猥亵儿童岂能被当做猥亵妇女

发布时间:2012-08-03 08:02  来源:红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7月31日《南方农村报》报道:广东电白县观珠镇12岁少女小娟,暑假打工期间遭到观珠镇政府农业办50多岁的职工廖某材猥亵。廖某材被警方处以15天的拘留。警方称因廖某材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治安问题。

不听不知道,一听吓一跳,如此惊爆眼球的大案,竟然轻描淡写到15天拘留,到底全国人民是法盲还是派出所法盲?

所有发言的网友无一不表示震怒,所有发言的网友无一不表示惊诧,然而,派出所怎么就可以如此无视民意而乱来呢?

负责该起案件的观珠派出所教导员戴飞30日下午告诉记者,廖某材行为属于猥亵妇女行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只属于治安问题,并处以15天的拘留。猥亵“妇女”,12岁少女是多大的妇女?明明是少女、未成年少女,怎么到了戴某的嘴里就成了“妇女”了呢?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公文也没有任何一个有点常识的人士会认为12岁小孩可称妇女,妇女通常来说指已婚女子,也指成年女子。难道戴某为了掩盖廖某材的罪行而故意混淆了“妇女”与“未成年女孩”的概念?如果是这样,派出所戴某就绝不是法盲,而是知法犯法,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

“当天晚上,我就带着女儿去观珠医院检查,结果发现女儿下阴红肿还破裂出血了!”廖女士气愤难耐,“现在女儿由于受了惊吓,夜里反复做恶梦,总是不停地哭。”前者说的是直接的遭性侵的生理后果,下阴红肿破裂出血,这样的后果还不够“严重”?后者说的是心理后遗症,反复做恶梦,对于这个小女孩来说究竟梦醒何时?这样的心理后遗症的后果还不够严重吗?既有生理的严重后果,又有心理上的严重后果,怎么到了派出所教导员的嘴里就成了“未造成严重后果”呢?在这里要求派出所人士换位思考有点冒犯的意思,然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换了派出所人士也遇到同样的猥亵案件,还会不会如此淡定?

观珠镇政府党政办刘主任告诉记者,廖某材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在镇政府工作,如今已有20多年,今年初正式在农业办工作。所谓的正式在农业办工作,也就是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廖某响当当的镇官无疑。并且,由于长期在乡下挂点办公,便利用职业便利在金竹园村办了一间养猪场,还兼营沉香生意。如此一个半官半商的怪物,说明其必有一套经营关系学的方式,那么,廖某在这起明显侵犯未成年女孩的案件中,能够被15天拘留后而完身而退,其镇官背景半商背景又起了多大的作用?

将12岁女孩说成“妇女”,混淆视听的目的无非是淡化廖某罪行,而刻意将小女孩所受性侵害说成“未造成严重后果”,当然也是故意替嫌疑人开脱罪行。而联系到廖某的半官半商背景,则可以找到派出所欲盖弥彰的蛛丝马迹。

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行为。那么,12岁女孩当然属于儿童,因此,必须依法对廖某予以严惩,才是对法律的正本清源。

[作者:李振忠]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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