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政府被曝于2009年时以政府红头文件形式,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缓刑期满人员进行重新安置入编,且部分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安置人员有61人,多为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全是因受贿罪判刑。当地政府回应称,此举有政策依据。(7月31日《山东商报》)
贪官刑满后又捧起金饭碗,引发民愤一片,此等咄咄怪事,当地政府却称“有政策依据”。
沉下心来冷静地分析,当地政府的“政策依据”一时还真难以驳倒。这个依据是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专门下发的文件。文件规定,凡国家公务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或辞退。而在该文件下发之前获缓刑的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这个“可按上述规定执行”,江苏省人事厅的解释是,可按辞退执行,亦可按原有规定执行。而翻遍此前有关干部人事处罚的相关规定可发现,对判缓刑的公职人员均显宽容,刑满后表现良好者的确可以重新安排工作。阜宁县2009年安置的61名缓刑人员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缓刑的,正好打了政策的擦边球。
尽管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但《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当地的做法并不违法。
然而,既不违反法律,又不违背政策,却不意味着此举就正义。贪污腐败,民愤极大,对刑满贪官的处置,起码得顾及百姓感受。既然江苏省人事厅规定,对刑满贪官可按辞退执行,亦可按原有规定执行。那么,为何不按辞退执行?可见阜宁县把自由裁量权当成了刑满贪官的护身符,这种做法维护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却触怒了民意,带来了歪风邪气,严重损害了自身形象。
让刑满贪官重新入编伤害了百姓感情。贪官落马本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不曾想,贪官落马后又重新上马,甚至还堂而皇之吃起了空饷,这哪里像判过刑的犯罪分子,简直比有功之臣还牛气。如此行径,打得公平五内俱伤,揍得正义满地找牙,是可忍孰不可忍。
让刑满贪官重新入编造成了不良引导。反腐倡廉,国之大计。中央领导在多种场合强调了必须对腐败零容忍。对腐败零容忍,就要有足够威力的警示与震慑,而让刑满贪官复职及吃空饷,便是一种大唱反调。如果贪腐分子的饭碗可以在这样那样的理由下得以保全,又有谁能管住自己的手。
[作者:徐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