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道德内涵各不相同,虽和谐共生,但本质上却不存在交集。因此,无论“良心之治”看上去多美,“良知入法”都须慎行。否则,必然会模糊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最后两者相互干扰,反成四不像。
退一万步说,即便把良知写入我们的法律总则,恐怕也难以实现“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的预期目的。一方面,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很简单,但要想进一步细化、量化,并落实,却不容易。稍有不慎,“良知入法”就会沦为“纸上的禁令”,然后以“稻草人”的方式损害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另一方面,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工程等领域的问题,我们并不缺少法规,缺的是执行力。试图用“良知入法”来解决这些原本就可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只会浪费大量的立法资源和行政成本。
不论社会是否管好了道德和良知,但这事终究是归社会管的。诉诸立法,可谓名不正言不顺,不利于公民自律、社会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