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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救者现身致歉还应有“后续补偿”

发布时间:2012-07-17 07:21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7月3日,湖南娄底27岁男子邓锦杰因救落水的一家三口溺亡,落水者被救上岸后漠然离去。10日,被救者在镇政府三十余人的“护送”下,出现在邓锦杰家中,向邓锦杰遗像叩首致歉。

(7月11日《京江晚报》)

让公众稍感安慰的是,在媒体和舆论的强烈关注和谴责之下,这几名被见义勇为者救助后“逃跑”的人终于现身了。在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护送下来到死者家中道歉,或是他们表达悔意和内心愧疚的表现,然而,仅仅“现身”和到死者家中表达歉意是远远不够的。

最重要的是,被救助者必须就此做出相应补偿。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因“无因管理”而受益的当事人,有付出相应补偿和赔偿的义务。见义勇为者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虽然死者家属称,“不用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只要他们对我弟弟说一声‘谢谢’。”家属的豁达和宽容让人感动,但这不应是担负有法律义务的“被救助人”逃避责任的理由。被救助人应从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义务出发,合理估量给死者造成的经济和财产方面的损失,并付出必要的金钱代价。

除了经济方面的补偿赔偿之外,精神方面的抚慰必不可少。邓锦杰的妻子痛失丈夫,孩子痛失父亲,这个精神方面的代价不是一个到灵前“叩首致歉”能弥补得了的。既然被救助者已经现身,就不要躲躲藏藏了,应配合死者家属处理好后事,要满足家属提出来的“送送躺在殡仪馆的弟弟”的意愿,在今后也应多方面给予这个家庭一个善意的关注和帮扶。这本身就是一个“受人滴水之恩,应涌泉以报”的人伦常情。

被救助者的“逃跑”行径,给社会道德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这几个人也应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早在2007年《上海市居民公约》就有对不道德的公民行为,如对已确认有乱扔垃圾和高空抛物行为者,在社工的监督下,罚其为本小区做3小时义工的规定。被人救助后“悄悄溜走”更是极不道德的行为,这几个被救助人应通过参加社会公益行动来弥补。这一事件对社会公众的伤害是巨大的,需要当事人在今后真正“洗心革面”以实际行动来获得公众谅解。

(作者:毕晓哲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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