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月5日《现代金报》)
今年5月,安监总局等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征集意见,从近日公布的实施版本来看,确实有很多亮点:譬如《办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高温天气”进行了界定——日最高气温35℃以上天气,还首次明确规定了对用人单位的追责。正式稿另增了两条规定:一是在对违规用人单位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二是对“高温天气”的界定进一步细化:“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诸多细节显示,这部新规确实为劳动者高温权益构建了一张立体防护网络。
真正的问题是,这些良善细节如何落到实处?兑现高温权益,立法固然很重要,但如果欠账都还不清,新债如何有补偿的指望?一者,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事实上并不仅仅是1960年的那部“暂行办法”,只要翻翻各地夏季新闻,不难发现,无论是省一级的地方立法,还是县市的解释规定,都有不同层次的、与时俱进的要求,问题是,这些看起来很美的规定,基本还停留在纸上画饼的阶段,落实的层面也固定在公职人员或事业单位,真正普通一线的劳动者很难获得保障;二者,新办法能不能成为高温权益的“救世主”,不在于办法本身多么美妙,而在于配套执行环节的跟进,譬如中暑,早已被相关部门列为了法定职业病,工会也将其纳入工伤范畴,此次重申固然提升了效力层级,但问题是,如果申请程序还是万般复杂——甚至繁复达14至15个程序,时间跨度更达4到5年之久,那么,还有多少劳动者能耗得起这个成本呢?
眼下而言,高温权益与“休假权”、“加班费”一般,在资方强势的劳动市场,属于奢侈型权利,属于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不爱主动受理的权益。在2012经济不确定因素加剧的背景下,这样的权利能否落实,与地方GDP状况、与企业的情绪,可能大有关系。别忘了就在今年的6月26日,记者便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在其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10天育婴假、女性弹性退休等规定。有委员认为企业形势不好,10天育婴假不利经济发展。那么,会不会因为经济疲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一边歇歇?
善法还须强硬的执行力。落实高温权益,立法仅是画饼,而要让这块饼真正从纸上吃到劳动者嘴里,要克服的磨难远大于立法上的较量。或者也正因如此,自《劳动合同法》的杞人之忧后,企业已经对这些看似博弈深刻的法律规章,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兴趣。这是非常值得我们警惕并深思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