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定要“常回家看看”并不是新鲜话题,早在2008年,辽宁省的地方性法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也规定,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那么,立法上作出此类规定有无必要呢?我觉得有必要,对老人尽孝,给予精神慰藉,这是一种道德上的体现,对于传统的美德,也可以规定进入法律条文中进行宣示,加以弘扬、鼓励,通过法律的指引作用,让更多的人受其熏陶,更自觉地践行这种美德。
但是,如果不仅将“常回家看看”规定进入法律义务中,并赋予其强制力,像吴明所表示那样,“如果老人就这一点诉诸法律,法院自此以后就应该立案受理”,我看太可不必。“尽孝”有物质和精神层面的,物质层面的“孝”,因为涉及父母的生活问题,而且物质的东西看得见、摸得着,所以,法律可以规定强制措施且必须规定强制措施,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精神层面的东西,是来自内心的醒悟和自觉,发出内心真情实感,子女不愿意精神尽孝,即便法院强制他回家了,他也心不甘、情不愿,老人也得不到慰藉。让子女与老人为情感之事上公堂,且不说执法成本的问题,而且到底有多大的效果,是否会加剧父母子女之间的心灵隔阂,都值得探讨。
所以,我一方面赞同在法律条文宣示鼓励子女多给老人“精神慰藉”和“常回家看看”的同时,并不赞同立法对这样的宣示赋予强制手段,法律不妨规定政府和相关社会组织的责任,促进他们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调和他们和子女存在的情感隔阂,促进社会的和谐。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