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9劫机事件”以后,社会各界对机上乘客与机组人员联手反抗暴力恐怖分子,成功处置了劫机事件的行为发出一片赞扬之声。但也有人认为面对劫机通行的国际惯例是不反抗,因为反抗的结果可能导致机毁人亡。
这种说法实在有些混淆概念的感觉。事实上,处置劫机事件从来没有什么惯例与不惯例的说法,只有成功与不成功的区分。什么叫恐怖活动,恐怖活动就是以牺牲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为代价来表达自己的某种政治诉求或立场,这些被牺牲掉的生命无所谓是敌人,是自己人,还是无辜者。“9·11事件”就是恐怖活动最典型的代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还坚持所谓的“不反抗国际惯例”是不是太天真、太迂腐了。
事实上,持此种“不反抗”观点的人并不是个别的,有相当一部分人都认为只要不反抗最终自然就会平安无事。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相信这种“不反抗主义的美丽传说”呢?因为不反抗暗合了现代社会很多人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社会心理。
对于这种社会心理的产生和强化,有人将其归罪于各扫门前雪的中国传统文化,但这绝对是误读,中国从来没有这样的文化,中国的文化传统是“该出手时就出手”,是非明确、爱憎分明。我们知道中国古代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是很差的,决不像现在这样满大街都是警察,除了中心城市,广袤的农村地区社会治安是靠自治的,政府很少干涉,但也没有出现是非颠倒,人人自危的情况。相反,却常常出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美好时代。其原因就在于每个人都是社会治安的维护者,有人敢于破坏既定的社会秩序,就会有人站出来维护社会秩序。如今,满街都是警察,随处都是监控,但人们依然缺乏安全感,小悦悦式的悲剧依然时时上演,究其根本还是因为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并不都愿意承担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所以才会出现坏人势涨,好人势消的局面。
当然,出现这种局面不能语气十足地抱怨人心不古、世风日下。这里面原因很多,社会学的问题归社会学者来阐释,这里只说法律的原因。现代社会是一个由法律固定的规则来规范的社会,但可惜法律只能约束那些遵守法律的人,而对那些不遵守法律的人却形同虚设,所以在规则面前好人往往“吃亏”。还说“反抗”的这个问题,我们知道法律上有“正当防卫”一说,这个规定本来是对反抗不法侵害的保护条款,但事实上却成了制约反抗的枷锁。因为“正当防卫”的条件太苛刻,一个合理适度原则就得让人琢磨半天。可是谁都知道人在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在以弱对强的情况下,是没时间考虑我的反抗是否合理、是否适度的。施害者不去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合理适度,反而让受害者去考虑,显然加重了反抗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不反抗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同样的一些不合理的司法判决也会让人选择不反抗。一位老者外出归来,看到小偷站在自家的阳台上,于是他大吼一声,小偷吓得从阳台上掉下去摔死,小偷家属要求老者赔偿,法院真就支持了这种诉求。一位路人见歹徒街头行抢,果断追赶,歹徒慌不择路跑上了快车道,结果被迎面而来的汽车撞残,歹徒诉至法院要求路人赔偿,法院判决路人赔钱。这样只讲法理不讲道理的判例如果多了谁还敢反抗?面对街头的不法行为,即使有能力制止的人也会瞻前顾后、畏首畏尾,害怕伤了人不但不算见义勇为,还得赔钱坐牢,得不偿失。
事实上,现代社会虽然政府对社会有了强大的管理和控制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了严格的规范和约束,但在社会管理中,特别是社会治安中也依然需要每一个公民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我们看到近年来警察队伍不断地扩编,但警力不足现象依然突出,法律不断地制定出台,但立法漏洞依然“俯拾皆是”,这不能不说与公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冷漠与缺位有关。
如果我们的法律规则和司法判决把好人都驯服成了俯首贴耳的“羊”,那坏人必然会成为张牙舞爪的“狼”。“6·29劫机事件”的可贵之处就在于机上的每一个人,特别是起身反抗者都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该出手时就出手,他们用自己的行动表达了人们坚决反对暴力恐怖活动的明确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