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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印度关于西藏币制改革的交涉

发布时间:2012-07-05 08:12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与此同时,西藏工委鉴于币制改革后依然有金银硬币、银元在市面上流通,特别是印商通过贸易收购这些金银带回印度的现象,西藏工委根据中央的指示,禁止金银出口。在中央看来,通过金银管理和禁止外币、银元流通办法,“这是我们与国内外资本主义商人一场尖锐、严重的斗争,又是新的工作,必须在统一领导、统一步骤、慎重掌握、逐步加强的原则下,有区别地、有重点地、有步骤地贯彻执行”。根据上述政策原则,对于金银等原有货币,《1962年管理意见》规定:“在法令公布的当天,各地银行挂牌收兑黄金、白银和银元……袁头银元按现行牌价每枚一点五元,杂牌银元每枚一元”,同时特别规定:“禁止银元流通着重于市镇和口岸,在掌握上从宽。对违法行使者一般给予教育后,按牌价收兑……在农村、牧区中目前只进行宣传,不认真过问银元的流通,对行使者可予教育,不做处理。”【《1958-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609页】在具体的处理办法上,西藏外事处、西藏外贸局和西藏人民银行分行在1962年6月22日下发的《关于金、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做了规定:首先,外商在办法公布前收兑的金、银要求出口者,原则上不准出口,但可个别照顾。在具体处理时,结合外币和进出口业务登记,要外商将公布办法前所收兑的金、银和银元一次进行登记,在登记数的范围内,外商申请出口者,其中需要照顾的只能按户批准一次出口。其次,外商每户出口金银的数量。规定每户黄金在10两、白银在50两、银元在50枚以内,由各县委审查批准;每户黄金在20两、白银在100两、银元在100枚以内,由分工委(市委)审查批准出口,超过这数字的户,由各分行审批。【关于金、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西藏外贸局、西藏人民银行分行致各中心支行,亚东、聂拉木、基隆、普兰、各县银行并报总行、外贸部;江孜、日喀则、阿里、亚东、聂拉木、基隆、普兰、各外事分处、外贸分局的电报(1962年6月22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1048-13】

值得提出的是,同这一时期与尼泊尔和印度的关系相适应,中国在外币兑换、金银出境等问题上采取了对尼泊尔商人和印度商人区别对待的政策措施。这一政策既是中国对印度有关做法的反击,同时也为了缓解由于印度禁运和管制政策对西藏所产生的经济困难。1959年印度实施贸易禁运后,印方尽力拉拢尼泊尔商人,挑拨中尼关系,印度对尼商申领货物出口许可证批准较宽,从1960年12月至1961年3月亚东三家尼商进口数占亚东外商进口货的38%,而被列入黑名单的印商都领不到许可证。另一方面,印度商代处历次召开的外商会议及其他活动,都邀请尼商参加,布置对中方的统一行动。【复藏印贸易情况,西藏外贸局致外贸部、外交部并请转驻印度大使馆的电报(1961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2;西藏外事处关于印度在亚东市场活动情况及其企图的报告(1961年6月5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12】对于印度方面的做法,西藏工委在《1962年管理意见》中明确规定:“要抓住安定尼商、上层人士和边民的工作,对印商中的非政治商人也要做工作。事先能估计到的尽量做,尽可能减少尼商和上层人士的抵触情绪,发生问题了要以友好态度对待,非原则问题上(如手续、步骤)也可做适当让步,但不怕印商向我闹事,可请示工委批准给予适当回击。”【《1958-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609页】同时,《关于金、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尼商代处持有的外币不进行登记,但不得计价行使和流通。他们所需要的经费和商代处人员要购买东西缺少人民币使用,在两国政府未解决通汇前,则由他们通过尼驻华大使馆,转汇人民币来,如急需使用人民币则由当地人民银行按内部掌握的外币现钞收兑牌价,给予兑换。同时,对边境小额贸易中互相支付尼币和商人用尼币支付国外的偝夫、骡夫工资、运费等,可照顾过去习惯,不加过问,但不公开对外宣布。另外,中国在西藏建立海关后,专门指示西藏各地外事部门,要向尼泊尔官方解释此举的目的,强调建立海关“是为了贯彻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有计划地安排进出口”,“但不妨碍两国间贸易的正常进行,希望尼侨商对此不要担心。如果有少数尼商感到不方便,甚至不够满意,请商代处(总领馆)帮助解释”【关于公布对外贸易及金银外币的管理办法,西藏外事处、西藏外贸局致工委、外交部、外贸部及亚东、聂拉木、基隆、阿里、江孜、日喀则外事分处、海关的电报(1962年5月5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1048-11】。

对于1959年以来藏印贸易的状况,印度方面坚称“是中国当局粗暴地推行它强加于人的专断的新规章的直接后果”,并非由印度的出口管制和禁运造成,因为“印度政府实行的有限的管制(limited controls)只涉及向西藏出口的某些‘非传统性的’(nontraditional goods)、没有成为印藏传统商业一部分的货物,如柴油、石油制品、汽车零件等。而且,当印度自己也缺乏这种供应的时候,西藏却突然增加这些货物的进口,这显然是为了侵略性的目的(for an obviously aggressive purpose)”。印度政府甚至声称,出口管制和禁运“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由于中方“擅自停止向印度出口传统的西藏产品如硼砂和牲畜,并且限制羊毛和波斯文向印度出口所造成的”【印度外交部致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照会(1962年7月1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1852-01;印度外交部致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照会(1961年11月1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1852-01。“波斯文”(Pashimina)泛指质地非常优秀的纯羊绒】。对印度方面的辩护和指责,中方认为,1959年以来,双方贸易急剧下降,以致濒于停顿,对此应该负责任的是印度政府。印度政府对中国西藏执行的禁运和限制政策“是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中方强调:“事实已经很清楚,有关藏印贸易问题的一切困难和障碍,都来自印度方面。在这个问题上,印方企图翻案是完全徒劳的。如果印度政府继续来照无理取闹,中国政府将不予理睬。”【中国外交部关于印藏贸易问题复印度的照会稿(1960年11月1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433-04(1);中国外交部致印度驻华大使馆照会(1963年11月23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1852-01】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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