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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印度关于西藏币制改革的交涉

发布时间:2012-07-05 08:12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其次,有关兑换时间和兑换率,印度方面认为兑换率过低,而且兑换时间太短。印度方面认为,按照西藏币制改革的规定,藏钞50两兑人民币1元,把藏币的比价定位原来的25%。印方指出:按习惯,1个卢比原来兑换6两藏银,新的规定是1个卢比兑换25两藏银;换言之,就是原来值100卢比的藏银,现在只值25卢比,使印商亏损75%,给印度商人造成了严重困难。因此请求中国政府指示西藏地方当局允许印度商人把在这次贬值以前所积蓄的藏币按旧的比率进行兑换,并允许他们把西藏的硬币和中国银元带往印度。至于中方所规定的外商兑换期限,1959年8月10日在亚东、帕里等地开始兑换,亚东限2日内兑换完毕。给印商开具支票的,则要求在8月21日到25日期间兑换。按照中方的调查,事实上亚东外商只一天就兑完了,亚东、帕里两地共兑了8000多元人民币,帕里外商持有100两假钞1958张,其中最多的一个持有700多张。【印商对我兑换藏钞的反应,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电(1959年8月20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433-01(1)】印度外交部在1961年11月16日致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的照会中,指责“中国人对印商的财产和钱财利益并未给予必要的保护,由于中国照会中无关痛痒地称之为‘币制改革’的这种对货币的操纵,印商卖出印度货物所积累的藏币大大地减了价值”【印度外交部致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照会(1961年11月1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1852-01】。值得提出的是,由于兑换藏钞时当地银行人民币准备不足,曾给印度商人打过欠条。印度政府曾就此问题专门照会中方,并在亚东、帕里两地直接操纵全体印商,对中方收兑藏钞时打给印商的人民币欠条,至1959年底仍不准任何印商前去换取人民币。中方认为印方此举“其用意无非是企图逼我改变收兑时比价,提高藏币比值”【对印方10月26日照会所提三个照会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电(1959年11月2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821-01】。

中印围绕着西藏币制改革进行交涉和斗争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是有关卢比和人民币的汇率。西藏和平解放以来,中国对印度卢比在市场使用、流通一直采取“不理不问”的态度。从当时的情况看,印度卢比在亚东、帕里、阿里是作为货币流通的,而在拉萨、日喀则、江孜则带商品性质,并被作为黑市投机,价涨卖出、价跌买进。中国并未公开宣布在西藏禁用印度卢比的命令,在西藏币制改革时宣布藏钞作废、收兑藏钞的命令也未涉及卢比。然而,中国国营企业部门一律不使用印度卢比。【关于印度卢比使用情况,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电(1959年8月20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05-00433-01】西藏平叛后的最初一个阶段,印商在交易中拒收人民币,破坏人民币的威信,贬低人民币的价值,扩大卢比影响,高抬物价破坏金融。1959年3月中旬,亚东黑市1盾印度卢比换1到1.5元人民币,同时还出现外商拒收人民币的情况。由于印度驻拉萨领事馆和商代处官员的干预,虽然从1959年5月以后印商一般不再拒用,但他们依然普遍贬低人民币价值。黑市上,一般是人民币1.2元换1盾卢比,最高时甚至2元才能换1盾卢比。【复藏印贸易情况,西藏外贸局致外贸部、外交部并请转驻印度大使馆的电报(1961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2;报目前亚东市场及外商情况,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工委的电报(1961年8月2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2】对于这种现象,中方相信:“印商拒收人民币是印方的政治阴谋,但我不必主动向印商代处谈此事,而应由我工商管理或外侨管理部门向拒收人民币的外商指出,在我境内拒收人民币是非法的。” 【关于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题,西藏外事处致阿里外事分处并转亚东、江孜外事分处,报外交部的电报(1961年8月1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9】同时,中国规定凡申请商业外汇或出口土畜牧产品,必须换回中方所需的同等价值的货物;但“印商却图突破我回货制度,要求自由进货”。还有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凡我需要物资和边民习惯交换的生活必需品等均禁运出口,但倾销高级消费品(据估计去年走私进口手表达15000只),捣乱市场,压价套汇,打击我人民币信用”。【关于印度目前对西藏做法的看法及对策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电(1961年3月29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5-05。外交部在此电报上批注:“海关在干什么?”】

西藏币制改革后,中国规定在中国境内交易必须使用人民币。实际上,此举目的是取缔卢比市场,达到清除印度在西藏的经济影响的目的,这也是中央的既定政策。这样,印度商人就面临着以人民币结算,特别是卢比与人民币的汇率问题。有关卢比与人民币的比价,当时1盾卢比卖出价为0.52元人民币,买入价为0.516元人民币。对于印度使馆在1960年10月底询问卢比和人民币比价在西藏发生变动,中方曾告知对方:全国都是一个价。西藏外事处在1961年8月的一份有关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题的电报中,进一步明确了中方的考虑。电报指出:银行牌价(1盾卢比售价是0.522元)是外汇票,不等于卢比现钞价格。对外来说,外商在我境内经商应以人民币为准,定出合理价格(目前暂不对外公开宣布取缔卢比市场),而不能以外币定价后再折成人民币的价格,故不存在人民币与卢比现钞比价问题,这是我们的主权问题。但从内部来说,人民币与卢比比价的实际情况是存在的,故分行规定了卢比现钞价(1盾卢比的收进价为0.363元),此比价只是内部掌握,不挂牌,不宣布,但为了不使我群众吃亏,可个别向乡干部与积极分子透露比价掌握在1比3左右。在这一政策指导下,西藏工委决定:“对印商代处,我不与其谈人民币与卢比比价以及印商拒收人民币事。若印方再次催询,可以表示:银行牌价是对外汇票而言,不等于卢比现钞价格,在我境内人民币是合法的流通货币,故不存在所谓人民币与卢比现钞的比价问题;个别印商拒收人民币是非法的行为,至于个别印商与我藏族人民在贸易问题上的分歧意见,我有关单位自会处理。”【关于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题,西藏外事处致阿里外事分处并转亚东、江孜外事分处,报外交部的电报(1961年8月1日),中国外交部档案,档案号118-00959-09】到1962年年初,中国对外币在西藏地区流通的管理更加严格。西藏工委在1962年1月颁布的

《关于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管理、设立海关和金银外币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1962年管理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外币,“法令公布后,应下些力量尽可能肃清在腹心地区和亚东的外币流通,着重于商人持有的外币,对印卢比要严,对尼郭章要松。一般限期20天内登记,50天内处理出境;特殊情况在超过限期携带出境者由银行审查开证明,海关凭之放行……对边境小额贸易流通的罗比、郭章,目前不实行管理,但应限于各在边境县地区内流通,不准携往腹心地区,并逐步创造不用外币的各种条件”【《1958-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606页】。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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