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6月28日《新京报》)
在人口流动异常频繁的今天,医保问题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不能异地就医结算,二是缴费年限不互认,三是重复交费严重,诸如此类。归结起来其实是一个问题,统筹层次太低。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麦克法登的话说,这是一种以雇主为主体、缝缝补补的制度。在没有全国统筹的基础上,“各地为政”的医保制度难见公平,“医保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连续缴费清零”之类的地方新规,更无异于对外地人的公开抢劫。
面对这种情况,“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似乎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只要全国统筹的根本问题不解决,这个不仅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而且更难不打一点折扣地完全落实。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一样,它不是积累的问题,而是即期的问题,各个统筹区都有自己的盘子,现收现支,无法转移。劳动者要想获得医保待遇,只能在工作地再行缴费,甚至重复缴费。
医保有一个最低缴费年限,连续缴费期满,就不用再缴费而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这其实是一种公共福利。正因为这个福利的存在,转入地如果认同转出地的缴费年限,得不到资金转入,却有发放福利的义务,转入地当然会不愿意干。更何况,医保至少被划分成了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四大类,本身就难以衔接,加之各地缴费水平也完全不一样,缴费水平较高报销水平也相对较高的地方,肯定不愿意大批接受外地医保的转入。
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外地人在当地参加医保也许可以,但是它很难认同你先前在他处的缴费年限。即使国家强制规定必须互认,地方也可通过立法方式,要么延长缴费年限,要么规定中断几个月就不算,总之,变相的拒绝办法会有很多。因此,笔者怀疑“年限互认、合并计算”是否会得到不折不扣地落实,事实上这对那些报销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地区而言,也难言公平。
说到底,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也好,缴费年限互认也罢,都只是一个过渡性的手段,唯有实现全国统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说养老保险因为涉及累积缴费的问题比较复杂,那么医疗保险只涉及即期,要想实现全国统筹其实是相对简单的,关键是要有魄力和决心。
事实上,就医保问题而言,越早实现全国统筹其实只会越容易,而不是越复杂。相反,“各地为政”的医保制度实行的时间越久,实现全国统筹的困难就会越大。相比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该率先实行全国统筹。只要盘子是一个,即便为照顾地方差异而设置不同的缴费水平和报销水平供参保者自由选择,现存的各种医保问题基本上也都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