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一丁姓男子驾驶阿斯顿马丁跑车在沈海高速宁波段狂飙,时速达到了258公里,创下全国高速公路最高超速纪录。而与其一道飙车的阮姓男子驾驶奔驰SLS时速也达到了235公里。两车时速均“逼近了飞机起飞时的速度”,分别被上海和浙江交警截获,驾驶人则被处以罚款记分和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表面上看,丁某和阮某的行为符合道交法关于超速行驶的规定,且已“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构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无疑,对他们作出罚款2000元和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从去年五一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后,驾驶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就不止是交通违法那么简单了,严重者特别是那些符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条件的驾驶行为,就应当考虑追究刑责了。
何为“追逐竞驶”,何谓“情节恶劣”,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尚无明确解释。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危险驾驶”这一本质特征的前提下,首先对其进行字面解释,即按照法律条文的文本含义进行理解和适用。所谓“追逐竞驶”应当既包括同伙车辆之间的追逐竞驶,也包括与道路上正常行驶车辆之间的追逐竞驶。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相互追赶、相互竞速。而“情节恶劣”则应分别从主观恶性、现实危险、超速程度、追逐竞驶的具体环境、持续时间和竞驶里程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方面加以衡量。
纵观上述两人的驾驶行为,完全符合了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要件。首先,他们已经在高速公路上实施了两车及其与多车之间的追逐竞驶行为;而且事实上两人都是放任这种危险行为发生的,在主观上应属(间接)故意。另外,两人追逐竞驶的行为也已具备“情节恶劣”的情形:一是高速公路上追逐竞驶(危险性比普通公路大得多);二是严重超速竞驶(时速分别接近和超过最高限速两倍);三是长时间长距离追逐竞驶(持续一个半小时,接近350公里距离);四是在小长假车流密集的时段;五是无牌飙车,另外一人存在闯关逃避执法检查行为,另一人还有飙车“前科”。无论从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险性,都足以认定“情节恶劣”。
重罪轻罚正使得“高速飙车”愈演愈烈,浙江的情形已部分说明了这一点。今年6月以来,浙江就发生类似事件三起,另两起中还包括20余法拉利高速集体飙车事件,是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的恶果。希望这次要动真格的,该一试危险驾驶罪这把“牛刀”了!
□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