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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禁令莫再“闲置”

发布时间:2012-06-14 07:40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土资源部7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6月8日《京江晚报》)

无论是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都曾三令五申要严查并惩治闲置土地。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法规政策刚性不够、执法主体责任不明、主管部门问责不力,再加上开发商囤地起价、与地方政府存有微妙的利益关系,所谓的治理政策就像闲置土地一样,常常被置于“闲置”状态,以至于相当多的地块上长满了杂草。

土地闲置是个老问题,在治理上我们缺的不是法律法规,而是一种令行禁止的监管力度。当务之急,一方面要细化闲置土地的认定办法、处置方案以及收回方式,使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国土等部门要铁面无私,敢于顶真碰硬,并且建立开发商拒绝入市“黑名单”等制度。对地方政府而言,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加快摆脱土地财政的依赖,打破与开发商的利益共同体,显然更为迫切和重要。此外,对于可能存在的渎职失职、官商勾结等土地腐败行为,也要刮起“问责风暴”。唯有如此,新《办法》才能真正“落地”、不再“闲置”。

(作者:知新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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