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州日报》报道,6月起至10月,广东省将以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广州市地税局日前明确,用人单位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发放的高温补贴均需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温补贴征税”,一时间又引起“月饼税”式的热议。
什么该征税,什么不应征税?相信在税务部门那里,不征有不征的道理,征收也有征收的理由。但笔者认为,对于一些体现政策善意的关怀性收入和补贴,还是“能免征则免征”为好。
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般原则看,它是为了维护公民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收入多的就应该多缴。但像高温补贴这样的收入,更多的却是面向工薪阶层,数额一般也不大。烈日炎炎下,高温炙烤中,普通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得到一点补助,完全没有税收调节的必要。
当前,税收总体情况也有利于扩大免征范围。根据国家财政部公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财政收入超10万亿元,个人所得税6054亿元,比上年增加1217亿元,增长25.2%。今年受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度提高影响,个税收入增幅有所放缓。最新数据显示,今年1至2月,全国个人所得税同比减少57亿元,下降3.9%。但与此同时,全国财政收入20918.2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1%。这意味着,免征高温补贴完全在财力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据报道,广东省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具体到每个人身上,这笔钱并不算多,即便征税,相信税额也不会太高。因为一点“高温补贴税”而削弱政策善意,有点因小失大的感觉。政策指向、民心所向、财力许可,既然如此,就不妨适当扩大个税免征的范围。
其实不止是高温补贴,其他一些直接体现民生关爱的收入补贴,也未必都有征税的必要。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在其他方面征收可以“铁面无私”,但在体现政策善意的关怀性收入上,免征不仅可以让劳动者感受到政策的温情,也能最大程度地彰显税收公平精神,提升公众自觉纳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