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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防暑降温管理办法成空文

发布时间:2012-06-04 07:36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四部委新制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意见稿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5月28日《京江晚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拟规定,最高气温35℃以上,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企业违反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可追究刑责。这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是件好事,一旦劳动者的权益受损,他们就可依据该办法给自己维权,只是这样的办法一定要执行到位,莫让办法成空文。

由于现在是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不高,且在露天作业或环境不太好的工作,劳动力竞争更激烈,用人单位往往不愁招不到人,所开的工资不高,但常常是你不干其他人会抢着干。再则,这部分人的维权意识也较弱,他们对企业的侵权可能还不太清楚。有时他们即使知道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但为了保住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只好选择忍气吞声。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值得高度关注。

应该说,这样的现象已经很多,如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和发放、每周最长工作时间、带薪休假规定的落实、同工不同酬等,虽然这类问题都有国家制定的相应办法和规定,甚至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现实中就是迟迟得不到落实。

职工有时明知自己被侵权,但出于现实的考虑往往不敢与用人单位较真碰硬,政府机关部门又抱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因此,那些看起来很美的规定、办法和法律最后也就只能是墙上的老虎。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相关部门主动加强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惩罚,以警示其他用人单位显得非常重要,否则国家制定再多的好办法只能让职工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张引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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