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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头购国货,中央单位应当模范

发布时间:2012-06-04 07:00  来源:东方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22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称今后原则上国内产业已经成熟的产品即不得再采购进口产品。通知要求,中央单位要带头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采购正版软件以及采购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5月23日《京华时报》)

应该说,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中央单位要带头采购国货,充满了保护国产自主品牌、遏制公务消费水平、实现节能、环保双赢的政策善意。特别是,中央单位堪称是地方政府部门的“带头大哥”,其政府采购行为,将会成为示范全国的“风向标”。因此,中央单位应勇于担当,不辱使命,当好采购国货的“带头大哥”。

勿庸讳言,此前在政府采购中,无论是中央单位,还是地方政府部门,均存在“崇洋媚外”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只选洋货,拒绝国货,只买贵的,不选对的,似乎已经成为政府采购中的一种潜规则。不可否认,在某些产品方面,洋货的质量确实比国货具有优势。但洋货在购置费用上普遍比国内品牌高出许多。若从政府采购既要质量好又要价格低廉的要求来看,政府采购“崇洋媚外”,既伤害了国内自主品牌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民族自尊心,也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在采购竞标中,盲目选购国外产品,比的不是价格和质量,而是关系和背后猫腻的可能。

然而,政府采购“崇洋媚外”,却是法律不允许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凡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优先采购“国货”来保护本国的民族品牌,维护本国经济的发展。如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所采购项目的“最终产品”必须是“美国制造”等等。可见,政府采购拒绝“崇洋媚外”,也是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必然要求。

当然,中央单位要当好采购国货的“带头大哥”,也并非易事。关键是带头践行《政府采购法》,提高执行力,运用法律手段,去监督政府采购全过程;既要防止违规采购洋货,又要禁止采购高档产品,更要预防采购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特别是,应将政府采购真正置于阳光下,做好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让中央单位的每一次政府采购行为,既经得起社会舆论的监督,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张西流)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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