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女工王某来到润州区劳动监察大队,拿出一张空白合同,投诉某厂拖欠其两个月工资。监察员仔细询问得知,“空白合同”是该厂的惯例,正式职工都得签一式两份,单单签个名字就算完成了劳动合同的签订。(5月28日《镇江日报》)
劳动合同本是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然而,“空白合同”意味着权利的空白。它的出现,让我们再一次见识了劳动者的困境。
一是,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还是纸面的规定,难以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企事业等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落实劳动者应有的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条款。可针对资方不讲规矩的处罚条款,法律赋予的执行力有多大,谁来保证与监督其履行,“气场”并不强烈。在就业形势不容乐观,资方优势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劳动者必然面临“面子”与“肚子”的考验,“强出头”的结果可想而知。
二是,有关劳动维权的成本过大,程序复杂,远水不解近渴,劳动者敬而远之。在权益被损害的情况下,大多数人因种种原因选择了忍气吞声,其中维权得与失的考量起着很大作用。不能简单地责怪他们软弱无能,短时间内看不到改变的希望,让他们习惯了逆来顺受。值得庆幸的是,该厂负责人经教育幡然醒悟,与全体33名职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王某工资2260元。试想,这样的幸运,又能落到多少人的头上?
在倡导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当下,需要法律多多给力,需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多多发力,才能给劳动者维权以更多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