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了52年,国家四部委终于联合修订完成《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中暑死亡的,视为工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办法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这首先应是一个进步,让“高温”有了明确界定,然而也引出一个疑问,最高温没到35℃,但也中暑了,算不算工伤呢?
有必要做这样的较真。按照我国的气象资料,多数城市日高温在35℃以上的平均天数,在十几天。倘以此来论,那么这个“高温工伤”,只能在这十几天中有效。而日高温33℃—34℃时,气象学上被称为“亚高温”,所谓的“桑拿天”,也更多是对这一温度下人们感受的描述——这样的天气中,同样容易中暑。
此外,气温并非决定天热与否的唯一因素,温度高时,人们感觉是否舒服,还与湿度等情况有关,因此,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便某一时刻超过35℃,但当天空气通透,其实还算舒服;而虽然温度只是刚过30℃,但湿度过大,闷热无比,中暑几率更大。
有了35℃的明确界定,会给用人单位拉上一根高压线,会不敢贸然让工人们“夏战三伏”;然而,当某一天最高温在33℃或34℃,或闷热但不“高温”,没有触犯到那根高压线,则有些单位可能仍会赶着工人去上工。
说到底,天热与否,适不适合上班、作业,更多与劳动者的感受有关;而能否真正做到高温保护,也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足够人性化,为员工生命健康着想。近两年,极端天气频发,媒体对天气的报道也越发重视,因此,尽管这部《办法》征求意见已经截止,还是有必要进一言:判断中暑是否算工伤,不仅要看气象报告,还应再看看当天媒体对天气的描述,无论温度多高,但人们都说“热得受不了”,这时出了事,自然应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