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司机高先生驾车上高速公路后,因身体不适在服务区睡了一觉,第二天下高速时被收费人员告知,因在高速公路上逗留超过12小时,高先生除了要交40元通行费外,还须另交345元“超时费”。据悉,收取超时费的依据是《河北省收费公路货运车辆计重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河北省,全国很多地方都有类似规定。公路管理部门表示,收取超时费是为了防止司机“换卡逃费”,超时的司机若能出示在高速路行驶期间的住宿或餐饮发票,则可免收超时费(5月14日《现代快报》)。
乱收费之泛滥、之猖獗、之花样翻新,持续不断地考验着国人的想象力。恕我孤陋寡闻,和绝大多数人一样,我也是头一回听说高速公路超时费。当如此新奇的收费展现在面前,我不禁想:乱收费,还有多少荒诞不经的理由?
尽管高速公路超时费并非公路经营方擅自收取,而是有省级红头文件为据,但我仍将其定义为乱收费,理由如下:
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休息区,司机有权在此休息,不论休息多长时间,不论是在自己车里睡觉还是到服务区的旅店住宿,也不论他有没有在服务区里花钱消费。换言之,司机在一条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逗留超过12小时,这是正常现象,也是司机的权利。何况,从防止疲劳驾驶的角度看,更不应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逗留时间。
司机在高速公路及服务区逗留时间较长,绝不等于他有“换卡逃费”行为。收取超时费,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有换卡之实,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公路管理部门不能将打击“换卡逃费”行为偷换成打击超时逗留行为。而且,对于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住宿或餐饮发票来“自证清白”,有无换卡行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也就是说,只有收费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司机有换卡行为,才能收取超时费,而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换卡行为,就向其收取超时费——就像法院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有证据,难道说,一个人没有证据自证无罪,他就是有罪的吗?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相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超时费并非单纯的收费,而更像是一种罚款,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台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犯民众权益的霸王条款。凭一项不合法的“土政策”就公然地对民众实施收费或罚款,明显是一种乱收费。
高速公路超时费其实也是一项很荒唐的政策。若有司机“换卡逃费”,弄一张服务区的餐饮发票有何难哉?从上海到南京,正常行驶只需3个小时,不管怎样“换卡逃费”恐怕都不会超过12小时。显然,通过收取超时费打击“换卡逃费”,其结果只会误伤无辜的司机,却打击不到真正的逃费者。
高速公路超时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高速公路时而拥堵不堪,或因道路整修扩建,或因很多收费道口不开放。不管车辆行驶速度有多慢,不管司机在收费站前排多长的队,不管人们因此耽误了多少时间,却没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向司机赔偿“超时费”。我还联想到正在进行的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这项工作从去年6月开始,至今年5月底结束,而种种迹象表明,此次声势浩大、耗时一年的整治行动,可能又是雷声大雨点小。像高速公路超时费这种违法而荒唐的乱收费,难道不该被列入整治、取缔之列吗?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