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综合评论

如何消除公众“要脸不要命”的恐惧

发布时间:2012-05-18 08:24  来源:燕赵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一些美白祛斑的化妆品汞含量超标6万倍,导致使用者汞中毒,甚至患上肾病综合征。(5月14日《北京晨报》)

 “美白的风险”令人触目惊心!一位肾病综合征患者在找寻病因时,竟发现汞中毒是致病的根源,其血液和尿液中汞的含量超出了正常标准十几倍,最终找到的罪魁祸首是美白化妆品。这样的事并非仅此一例,由美白化妆品导致的汞中毒数量呈现出上升趋势,美白化妆品已经成为汞中毒的最主要诱因之一。谁来告诉消费者,美白化妆品的汞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即使人们不再往脸上涂抹美白化妆品,谁来保证其他护肤品的安全性?

 诚然,由化妆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引发的民事纠纷案,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权。但是,无论是向消协或行政部门投诉,还是向法院起诉,都需要由消费者提供材料举证,且不说结果如何,仅举证过程就相当复杂和困难,其检测和鉴定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检测结果作为证据的权威性、合法性都充满变数。而且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维权,已是牛过河拽尾巴的事后救济,因此,必须从源头上监管,让民众免于“要脸不要命”的恐惧。

 “美白风险”不仅折射了厂商的道德缺失,而且也应该让监管部门有所触动。既然消费者患病求医后,医院和相关检测鉴定机构能找到汞中毒的元凶,就说明在检测化妆品汞含量的技术上是没有问题的。质监等部门应将化妆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列入国家强制性检测范围,对每个单一上市产品和批次进行检验,明确厂商的责任。工商、卫生等部门应深入销售一线,收集消费者反映,发现未经权威机构检验的不合格产品立即叫停,并上溯来源,跟踪查处。同时,鉴于化妆品的畅销主要得益于明星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效应,引入“明示担保”的责任原则,即名人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就产品质量的真实性向公众作出担保,否则涉嫌违法,面临重罚。

 更重要的是,由于化妆品有毒有害物质超标致病的复杂性、多因性以及损害的潜伏性和广泛性,其因果关系的证明较之普通侵权行为案件更为复杂,在涉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质致病的指控中,应参照污染侵权案件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由被告举证。厂商或销售者就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必须拿出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才能使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与厂商信息对称,减少维权成本。(梁江涛)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分享到:

金山论坛】 【返回新闻中心】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
内容页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