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景区承包出去后,地方政府更应当好公共资源看门人
今年是景区票价调整的“解禁期”,至今有20多个知名景区门票已经或即将涨价,涨幅从20%到60%不等。消费者颇有怨言,景区却底气十足:有行政许可,是市场行为,涨价无可厚非。
如果涨价源于成本提高所迫、源于改善服务所需,只要摊开账本解释清楚,公众自然可以理解。但近期,旅游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却显示,掌控部分旅游景区经营权的上市公司,坐拥超过70%的主营业务毛利率,甚至连寺院都承包给了旅游公司经营。
相应的,却是旅游服务的滞后。一些景区配套建设落后,不仅坐椅、厕所等设施陈旧稀少,一些景点内餐饮、住宿更是搭车涨价,屡屡遭致投诉。以北京一家公司为例,2011年其旅游服务收入超1.6亿元,而旅游服务成本支出却不足0.7亿元。在某种程度上,部分旅游资源已成为一些公司的赚钱工具。
大部分景区资源,都属于公共资源。不管是文化遗存,还是自然风物,景区携载着一个地方历史和文化的基因,本身就具有全民性和公益性,理应为人们所共赏、共享、共保。
把景区承包给企业经营,进行市场化运作,可以提高管理效率,有一定合理性。但问题是,企业有逐利本性,一旦掌握了景区这样的优质资源,难免想要更多、更快地获取高额利润,而不顾其公益性和公共性。现实中,少数旅游公司或是跑马圈地粗放式发展,或是巧立名目乱收费损害消费者利益。门票涨价,也正因此而屡屡招来质疑。
一些地方政府的想法也可以理解:让本地景区发挥更大效益,既是政绩需要,也是真金白银。但是,把景区承包出去,并不是把公共资源拱手让人。如果政府在这一过程中丧失了景区建设和保护的主动权,就容易被企业牵着鼻子走,造成毁灭性开发。如果放任公司的逐利行为,任由古迹和环境被破坏,损失的将不仅是景区形象,更是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那种单纯为了追求利润而吸引众多投机性资本的发展方式,那种为了短期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长期利益的行为,都可谓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不仅将影响到普通游客的利益,扭曲资本市场的配置作用,更可能使我国旅游行业畸形发展,有悖于中央发展文化产业的精神,更有悖于建设文化强国的目的。
景区是公共资源,不属于某个地方、某家企业,而是属于公众所有;这资源不仅属于当代人,也属于子孙后代。对于企业,不能承包之后就急于变现、无序开发,而应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对于地方政府,不能把景区承包出去后,就放弃了监管责任、坐等分成,而应该当好公共资源的看门人。这不仅是为了旅游公司、旅游资源的长远发展考虑,更是为了旅游产业、文化产业的长远发展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