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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产假更要落实保障

发布时间:2012-04-24 07:59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4月19日《京华时报》)

 延长女性产假,并对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产检等事项做出相应规范,虽然只是数字上的细微表化,却体现了国家对女性生育权的重视,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

 此次延长女性产假,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女性权益保护法规实现与国际接轨,体现了进步意义。不过就目前而言,对女性权益保护法规的修改固然重要,但更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对于权益保障的全面落实,需要自上而下形成强有力的执行力,如果落实方面大打折扣,不仅会造成政策资源的浪费,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以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为例,我国曾出台和制定多个法规进行规范,但就落实情况而言,却不理想。据人保部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民营企业吸引了全国大约90%的就业,也就是说,大多数育龄妇女就职于民企。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女性权益方面拥有更多的保障,而对于绝大多数民企来说,政策法规的落实常常遭遇“棉花拳”,监管的缺失和处罚力度的疲软,大部分女性别说享受产假,连生育期间请假都难以实现,甚至出现女性一怀孕、生育就面临被辞退的现象。

 此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条例规定,将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看起来是对女性的保护,但也许会在无形之间增加女性就业的门槛。

 因此,延长女性产假虽然是好的举措,但反观当前法规的落实情况,相关部门更应完善配套的监督处罚机制,必须动真格、出重拳,使违反的企业或个人受到法律严惩。只有使各种政策法规得到全面落实,才能真正保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作者:林 萧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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