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青 作
近日,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当事副庭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4月17日中国广播网报道)
《红楼梦》中有“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今有法官“眼睛花”乱判“葫芦案”。
继“躲猫猫”、“做梦死”、“洗脸死”、“维修性拆除”后,又一个新的名词“眼睛花判错案”横空诞生了。这源于陕县法院的主审法官在明明没有事实的情形下,以“眼睛花”为由,判了个“葫芦案”。这起荒唐的“葫芦案”,究竟是审判法官的“眼睛花”了,还是眼睛被什么东西“蒙”上了?相信公众自有判断。
如果法官与被告及其律师没有私底下的交易,恐怕很难想象,法官会如此积极去索要被告罪轻的证据,又敢于如此大胆篡改证明,为自己所用。我看这位声称自己眼睛花了的法官,不是应该到医院看看是否有眼疾,而是应当到纪检、检察机关去交待一下,是不是涉嫌徇私枉法罪?
判决是关系到当事人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严肃法律文书,一份判决的作出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定的程序,绝不容有丝毫的马虎。用所谓“眼睛花”为自己判“葫芦案”打马虎眼,不仅是徇私枉法的表现,更是低估公众智商、不顾自己“底裤”外泄的表现,因为,即便普通公民不懂法律,也不会轻易相信这种弥天大谎。□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