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葫芦案”背后总隐藏着猫腻,难道这一起明显判错了的“葫芦案”,仅仅是因为审判法官的“眼睛花”了?
其一,当事法官为何不惜造假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责?湖滨区法院和陕县法院的两名当事法官,为了给肇事司机开脱罪责,竟然联合制造一份假“赔偿证明”,湖滨区法院的当事法官在明知被告人没有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情况下,居然出具一份措辞含糊的“赔偿证明”——“目前,我院对此案尚未审理终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受害人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而陕县法院的当事法官竟然依据这份假“赔偿证明”,进行“再加工”,成为“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作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动力促使两位法官违法造假?拿“眼睛花”当挡箭牌显然无法令人信服。
其二,是什么让当事法官不惜违反审判程序为肇事司机开脱罪责?很明显,“积极赔偿”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当事法官应该核实被告人的赔偿收据,如此草率判决极明显有为肇事司机开脱的嫌疑;此外,按照法定程序,陕县法院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但是陕县法院却并没有将判决书送达受害人亲属。如果受害人亲属不是通过聘请律师,从陕县法院索要了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恐怕还要被蒙在鼓里,如果不是受害人亲属看到判决书较真,这个“葫芦案”恐怕就这么被糊弄过去了。
事实证明,每一起“葫芦案”的背后都隐藏着猫腻。那么,这一起“葫芦案”背后又隐藏着什么猫腻呢?总不能凭当事法官一句“眼睛花”就糊弄过去,相关部门应该查清这起“葫芦案”背后的真相,才能惩治渎职者,以儆效尤。司法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如果司法不公,“葫芦案”频出,不仅是把法律当成了游戏,也是现代法制之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