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16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为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以及推进不同类别事业单位改革、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等9部分。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早已启动,而且于去年进行了整体部署,《指导意见》的出台无疑为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全面整体推进提供了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使改革方向更加明确,改革措施更加具体。
在笔者看来,《指导意见》明确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准确定位事业单位属性,并根据公益服务方式和市场化程度作进一步的分类,是未来5年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举措,是深化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也将最终关系到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关系到能否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
《指导意见》指出,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同时,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在此基础上分类推进改革,最终实现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的总体目标。
很显然,这次事业单位改革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事业单位公益化,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也就是说,未来的事业单位只能为公益服务而存在,将不存在行使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从而实现公益服务的均等化,并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明确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必然要求对行使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两类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和调整。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这样就可以真正实现角色回归,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等弊端。
明确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也有利于缩小事业单位范围,明确任务和目标,在总体减轻社会负担的前提下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特别是在《指导意见》中还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分别采取不同的政策,更加有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办与公众关系最为密切的大事,进一步促进基础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这充分显示了该指导意见的科学合理性。
希望能切实落实好这个《指导意见》,保证其不变形、不走样,推动我国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为社会稳定和进步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