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16日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提出,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可以想见,“事业单位改革”,即便有了一个清晰的宏观架构,具体到推行过程中,必也难免步履蹒跚。对此,民间和官方的判断是一致的,甚至在《指导意见》中,类似“认知”也有着对应的体现。
一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事业单位改革分两个阶段进行:2011年至2015年,主要完成分类,部分转为企业或划归政府行政机构;2016至2020年,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在《指导意见》出台之前,相关的试点工作,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如今,纵使公布了“首个统领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的‘顶层设计’”,也不意味着相关工作是即时启动、全面铺开的。与之相反,不期速成、步步推进的策略,才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主线选择。
唯有良善之初衷,辅之以理性的实践过程,“事业单位改革”才可有一个好的开端,其后“好的结果”也变得可以期待。本质而言,“事业单位改革”无非是重分资源、重定分工的过程:其一,缩减、合并一些冗余、低效的事业单位,将由此腾出的资源,配置到更必要的领域;其二,重新圈定政府系统内部的职能角色,赢利型、管理型、公益型单位各归各位。以及,重新划定政府与民间的分工模式,对民间可以自我发育、自我协调的部分,行政力量适当退出。若一切顺利,“事业单位”改革之后,公众不仅可以看到一套更高效的公职系统,也必会建构起一个更具活力的生活共同体。
超越实利的权衡,“事业单位改革”思路所体现的,还是一种行政伦理的更新、重置。《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类似表述,显然是对此间“大政府传统”的适时矫正。在过往,公职机构对公益服务的垄断性供给,不仅令服务质量差强人意,且连起码的信任基础也变得岌岌可危,凡此从“红会”近期所遭遇的一切,已然能窥见一斑。除此之外,上述局面还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民间“互济功能”的发展,而后所谓“互助的文化、自发的爱心”,悄然难见于天地间。
或许可以如此理解,“事业单位改革”的最终指向,无非是要回到那个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市场能充分供应的产品或服务,公职部门理当不介入。众所周知,有鉴于商业社会的勃兴,市场主体越发重视塑造自身的道德形象;加之民间慈善、义工、志愿者行动方兴未艾,“公益服务”早已不是公共物品,并非由政府才可主导供给。其实,非但是“公益服务”,多数常态的商品或服务,也早已摆脱了非政府而无人供给之状态。当供求格局已变,一些为适应旧有供求格局而设的“事业单位”,早该或退出或改变了。一切,只是在等一个温和且坚定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