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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醉驾毒驾保险理赔”

发布时间:2012-03-28 07:30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漫画:“我来救场!” 王成喜作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3月22日《京华时报》)

 消息一出,引发广泛争议,不少人质疑,保险公司把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纳入理赔范围是对醉驾毒驾的一种间接的袒护纵容,不利于遏制醉驾毒驾,笔者以为,这种担心是对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意见稿的误读。

 其实,保险公司对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人性化的进步,当然,这种人性化并非针对肇事者,而是针对受醉驾毒驾伤害的第三者。交通肇事中的第三者是无辜的,无论造成他们人身伤害的肇事行为是醉驾、毒驾还是其他驾驶行为,他们的生命健康在“交强险”的范畴内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障,这样才符合人的生命健康至上的理念,才能实现保险的公平公正。

 在现实中,一些醉驾者、毒驾者的经济能力有限,不能及时、彻底地支付第三者的治疗费用或赔偿金,而保险又显得暧昧乏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垫付抢救费用的最高额度仅为1万元,对于稍微严重一些的交通肇事伤害,无异杯水车薪。虽然当事人对这一规定屡有异议,很多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先行赔付责任,但保险公司往往不予理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大多倾向于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以外的不予赔偿。显然,之前,受到醉驾等行为伤害的第三者权益很容易陷入一种无保障的状态。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意见稿,保险公司对于醉驾、毒驾等伤人情况的担责方式明朗化,由垫付变为赔偿,且赔偿的额度提高到了12.2万元,这些变化对受伤害的第三者提供了更多呵护和保障。

 另外,保险公司即便对受醉驾、毒驾行为伤害的第三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所承担的也只是一种连带责任,保险公司依然有权向肇事者追偿,肇事者的实质赔偿责任并未减轻。

 还需要强调的是,保险公司的先行赔偿与有关部门对醉驾行为的追责并不矛盾,要遏制醉驾等行为,只需祭出法律之剑,加大检查力度和惩戒打击力度,就完全可以起到应有的效果。

 “醉驾毒驾保险理赔”只是添了益处,无甚弊处,对此,我们实在是应该理性看待,不可盲目苛责,乱棒加之。李英锋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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