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公务行为将实行终身负责制,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3月18日《人民日报》)
现在,一些官员对权力缺乏敬畏意识,执行公务无所用心,产生了种种弊病,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其责任的追究往往是短期的,有些问题不是短期内就能暴露出来的,而在此期间,当初执行此公务的官员发生了升迁调离等职务变化。实行了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将促使执行公务的官员小心谨慎,对公务用心上心,努力避免发生失误,以保住头上的“乌纱”。显然,此举是对官员监督管理制度的深化与完善,对强化官员责任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也要看到,实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也有一些困难和需要考虑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在本市范围内,可以问责出现问题的官员。若出现问题的官员调离本市到外地工作了,怎么问责?尤其是高升了,如何问责?因此,实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宜在国内推广联动,唯其如此,才能对公务行为出现过错者疏而不漏。只要国内有“死角”城市或地区,责任的追究就可能成为“空话”。
有错必究,但究到何种程度?这也是需要考虑的。众所周知,国内一些城市或地区对出现问题的官员,处理起来,是不“疼”的。过了风头,仍可以复出异地为官,广受百姓诟病。像这种责任追究,有什么意义?实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就要考虑对责任的追究必须让官员们心惊肉跳,对官员具有警示意义。若隔靴搔痒,轻描淡写,就别搞了。
现在一些公务并不是个人行为,是集体决策的。出了问题,如何追究?有的问题是下级执行上级决定所发生的,如何追究?是各打五十大板,还是只打下级的屁股?这也是需要考虑的。
任何一项创新举措的推出,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总要有一个打磨的过程,关键在于是否有改革创新的追求与胆魄。从这个角度看,深圳推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对于深化改革,具有示范引导意义。期待国内有越来越多的城市或地区像深圳那样锐意创新,步入改革的“深水区”。(于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