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女性公务员体检须检查淋病、梅毒等性病,并搜集体检者的月经史。部分体检者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隐私被侵犯,质疑检查意义。北京一家公益机构致信政府,建议取消该项检查,称检查性病损害女性人格尊严,造成间接歧视。
(3月20日《京华时报》)
女性参加公务员体检,除了检查淋病、梅毒等性病外,还须报告月经初潮年龄、周期、出血量、白带形状等月经详情,这样的要求竟然成为一项“硬性“指标,不得不让人质疑,如此体检项目究竟是录用公务员,还是在进行性病筛查?如果是常规录用,应该重在挑选人才,与体检项目并无直接关联,而如果是后者,显然已超出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范畴,于情于理不合,理应进行取消。
近年来,我国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一直在修改,就整体而言,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体现了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进步性。但就体检标准的滞后性而言,其中存在的弊端也显而易见,最明显的是健康歧视和性别歧视现象较突出。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现象广泛存在,其中健康歧视的比例为100%,主要表现为公务员考试对考生的健康状况设置了太多的限制,例如乙肝歧视、血液病歧视、糖尿病歧视等健康歧视,严重制约着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发展。性别歧视则主要表现在对女性的歧视上,一些招聘职位以女性无法胜任工作为由限招男性,甚至一些地方录用女性公务员的条件花样翻新,比如湖南录用公务员体检表曾经有一条令人咋舌的规定:女性公务员双乳要对称,后来在舆论的哗然声中予以废除。
如果说对女性公务员体检须检查有无性病,并搜集个人月经史,是出于一种人性关爱,倒也未尝不可,但将这些体检项目与录用结果挂钩,就是明显的性别歧视。一个很简单的对比是,如果女性公务员须检查性病和月经史,那么男性公务员是否也应该检查性病并报告遗精史?月经作为女性正常的生理现象,不仅与能否胜任工作无关,也属于绝对的个人隐私。所以,在男性公务员不需要报告遗精史的前提下,对女性的隐私理应进行保护,类似的体检项目实在没有存在的必要。
男女平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女性公务员的“过分”体检显然有违法律精神,必须得到及时修正。放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来说,无论考核指标如何变化,公平正义都应成为始终坚守的一条底线,而其中的健康歧视或性别歧视都明显与之背道而驰,只有从根本上消除歧视现象,公务员录用制度才能真正向“阳光招聘”迈进,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林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