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徐州一职业学校就读的张同学因在教室内与女同学接吻,被学校勒令退学。张同学的家长认为校方的处分过重,和学校进行过多次沟通,但校方称在教室内公然接吻,违反校规第八章第45条,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可以予以勒令退学处理的规定,给其他学生带来极坏的影响,已经作出的处分不会更改。(3月16日大洋网)
对于在校学生而言,学习与爱情孰轻孰重是不言而喻的。可是,当接吻之类的事情不可避免地发生时,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勒令其退学,学校不仅没有尽到教育者的责任,而且也混淆了性情与品行的区别。
古人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正处于青春期的男女在一起相处得久了,产生朦胧的感情,甚至是发生诸如拉手、拥抱、接吻之类的事情,也是在情理之中的。所以,一切与恋爱有关的事情,更多的是与青春期的荷尔蒙有关,而与当事人的品行无关——绝不是说,一个未成年人早恋了,他或她就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而没有早恋的人,就是品行良好、道德高尚的。
实际上,有不少恩爱的夫妻是在中学阶段就好上的,其中的一些人在中学阶段就已经有过拥抱、接吻之类的举动,而且很多也能很好的处理恋爱与学业的关系,既没有耽误学业也没有耽误恋爱。当然,由于未成年人的自制力较差,并非所有的中学期间恋爱的未成年人能够处理好学业与恋爱的关系,而且,如果沉溺于此,也很容易成为身体冲动的奴隶而无法自拔。这也是家长与学校之所以对中学生恋爱严加防范、如邻大敌的原因所在。
可是,这也恰恰说明,恋爱行为之所以在学习阶段的未成年人中被严加防范,最终的目的不是防范谁会因此而出现品行、道德上的问题,而是防范因此而导致的学习荒废或过早性生活甚至意外怀孕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防范,最需要的恰恰不是惩罚,而是教育与引导。
成功的教育方式必然是顺乎人性的。既然青春期对异性的倾慕、爱恋是人性的必然,那么,相应的教育就应该顺乎这一自然的人性,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可惜的是,目前的学校尤其是中小学的教育,对此类问题往往以“校规”的方式进行惩罚,动辄以开除相威胁,试图以高压的方式防止有学生越轨,而总结经验采取措施积极教育、引导的却很罕见,即便有,也大都是个别老师的个人探索。
认识上存在偏差,采取的措施必然也会存在偏差。所以,虽然开除未成年学生是被《未成年人保护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公然违法的学校却并非个别。看来,亟需加强教育的不是未成年人学生,而教育工作者自己;亟需加强的也不仅仅是法律意识的教育,而应人性的教育,是对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认知,是对教育规律的把握。否则,此类事情就很难杜绝。(张楠之 原题:接吻只关性情,无关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