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后,已于2011年07月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
这两个“副局级”官员之死,似乎早就在人们的意料之中。事后,还有专家露面于媒体,称“像这样贪污数额巨大的官员,不可避免要杀一儆百”。
按照“非专家”的一般理解,许迈永和姜人杰获死刑,应该是罪刑法定的结果,而不是为了“儆百”而被杀的冤死鬼。当然,任何刑罚的施行,都有警示他人与社会的效果,这也是刑罚的目的之一。但是,在法治原则下,罪刑法定、罪刑适当是根本。非此,为了“儆百”而“杀一”,为了“儆百”而罪刑失当,那么,不仅“杀一儆百”的作用达不到,“杀一”也会成为法治溃堤的突破口。
当然,“专家”如此理解许迈永和姜人杰获死刑的意义,也并非毫无道理。最近几年,同样是“亿元级”贪官,陈同海等“部长级”的前官员,获得的刑罚都是死刑缓刑。尽管陈同海是在准备外逃时被抓捕,毫无自首的情节可言,但也还是找到了可以缓刑的其他理由。此外,最近有关方面表示要严格限制职务犯罪的减刑标准,尤其是死刑缓刑罪犯的减刑标准。这说明职务犯罪的量刑,尤其是“死刑(执行)不上部长级官员”的示范,给许多“前腐后继”者以“即使落网也可侥幸免死”、免于一死后的事情就“好办了”的心理预期。因此,许迈永和姜人杰获死刑,对官员的贪腐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一个警示。
警示归警示,想用警示来治理官员的腐败,那无异缘木求鱼。在利益面前,不要说一块警示牌的作用有限,就是树起电网,也照样有人会“勇敢”地越过去。并且,实际上,靠“杀一”来“儆百”,靠杀一两个“副局级”贪官来“吓退”其他官员,以求官员之廉政,其效果比之树起一块警示牌来,也好不到哪里去。
道理显然,如果靠杀一两个、一两百、甚至更多个贪官——无论什么级别、也无论是否罪刑法定,就可以达到政治清明的目标,那么,形象点说,人们今天出境,持有的“派司(护照)”很有可能还是大明皇帝颁发的。因为要论杀贪官,所杀贪官的数量和级别都达到空前绝后程度的,当属明朝的那些皇帝。但是,“明朝那些事”,后来的人们不说十分清楚,起码是知道结局了。反过来说,如果杀贪官能建设一个良序政治,“杀一儆百”这样低成本的制度替代品可以通行,那么,明朝就可以“江山万古传”了。“万古”传至今日,人们不拿大明的“派司”,还能拿哪朝的“派司”?
只可惜,认识到靠杀贪官不管用,是在对贪官甚至适用凌迟酷刑的清朝后期,“六大臣”出洋考察回来,在“考察报告”的奏折上,痛陈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但是,已经太迟了。最终,清朝,也如其前朝一样,成了方便叙述历史的一个时间段。
明朝杀贪官,没用;清朝杀贪官,也没用。杀贪官多的地方,贪官并不少;杀贪官少的地方,贪官并不多。这其中的道理,足以令人深长思之。连普通公众都能对如何阻贪、防贪说出个一二三的年代,专家还在说“杀一儆百”这样的“前朝”老词,只能说贪官们都白死了——那么多贪官之死,也没能让专家们明白些当代政治的浅显道理,如此,贪官们的血不是白流了吗?这无疑也说明,杀不杀贪官,不是任何期望目标的必要条件。(光明网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