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镇江银监分局在全市银行业系统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以纠正“附加贷款条件和不合理收费”为主要内容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会上明确,对于3月1日之后再出现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一律追究单位高管的责任。对于4月1日之后再发生的不合理收费问题,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2月18日《京江晚报》)
当下银行收费乱象,社会反响强烈、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联想到笔者刚听到的一则中国银监会公布的《中国商业银行2011年净利润达2.65万亿元,创历史新高》的消息,这其中想必有不少利润是通过“乱收费”获得的,更让人心怀忧愤和不爽。
银监部门治理乱收费可谓大快人心,然而,品味报道中“对于3月1日之后再出现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一律追究单位高管的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3月底前公布服务收费价目和举报投诉电话,对于4月1日之后再发生的不合理收费问题,监管部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责任在哪一级就追哪一级”等文字,却给人以拖泥带水的感觉。在此,笔者想问一句:对于3月1日之前出现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的,要不要追究单位高管的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价目和举报投诉电话”,为什么要等到3月底前公布?对于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不合理收费问题,监管部门还要不要、该不该发现、查处,曝光直至责任追究?
乱世须用重典,然而,很多时候,问题就出在这些有“弹性”的规定上,致使看似凌厉的政策法规丧失了严肃性,进而影响了相关部门的公信力。有关部门出于“搞运动式”的思维惯性或维护不正当得利的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时“留口子”,既凸显了法规执行之殇,又暴露了认错、改错的不真诚与不彻底。
道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