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道德是一个非常复杂而难有定评的领域,干部考察、考核有必要适当参考干部的家庭道德表现,但最好不要将其作为一项硬指标,否则将难逃弊大于利、得不偿失的结果。
四川眉山市彭山县委出台《科级领导干部德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将提拔干部建立在征求其家人、邻居、甚至小区物管意见的基础上,注重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口碑。该县已有5名受提拔的干部通过此项考核,其中1人因不爱做家务被扣除了2分(2月19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办法》,彭山县对科级领导干部德的考核分为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四部分,各占30分、28分、28分、14分,家庭美德一项虽然占比最低,却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征求邻居、小区物管的意见,是考核干部的社会公德,并无不妥)。应该说,将家庭道德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的范畴,体现了“以德为先”的原则和增进干部家庭和谐的良好初衷,但这种考核如果采取直接询问干部家人的意见,并将意见落实为具体分数(相当于让家人给干部的家庭道德表现打分)的方式进行,作为干部考察、考核的一个依据,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是值得推敲的。
在目前国情条件下,一个干部能够在考察、考核中获得高分,或者得到提拔使用,不但意味着其获得了组织上的认可和政治上的荣誉,还意味着能够源源不断地获得各种“配套”的利益。由于这些利益或多或少会惠及干部的家人,从实际利益的角度考虑,为了不影响干部考察、考核的得分和提拔使用,即便一个干部在家庭道德上表现不佳,但只要没有严重到与家人撕破脸皮的程度,其家人多半都不会对他作出不利的评价。以彭山县对5名干部的考核为例,其中一名干部被妻子“揭发”不爱做家务,被扣了2分,而妻子能够如实“揭发”他,却是因为“不知道不做家务要被扣分”,否则,结果可能就大不一样了。
由干部的家人对其家庭道德表现作出评价,作为干部考察、考核的一个依据,对干部家人本身就是一场严肃的诚信道德考验。然而,由于中国传统文化未能将诚信提升到信仰的高度,加之在现实社会中,诚信道德缺乏机制、制度以及法治环境的有力保障,使得人们对实际利益的考虑往往成为“硬约束”,对诚信道德的追求则成为“软约束”,结果往往是前者压倒后者,后者服从于前者。假如干部的家人在家庭道德评价中说了谎话,使干部获得了高分,他们会因为违背了诚信道德而内疚不安吗?同时,由于家庭道德主要涉及家庭内部事务,干部的家人在家庭道德评价中如果说谎,组织上也难以核实,也就难以保证其评价的真实可靠。这在客观上也会鼓励一些干部的家人在家庭道德评价中说假话,岂不是以道德之名助长了不道德?
退一步讲,即便干部的家人恪守诚信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宁可看着干部因家庭道德表现不佳、得分不高而失去提拔使用的机会,也绝不在家庭道德评价上弄虚作假,这样的结果也并不令人欣喜。一个规定、制度或法律,如果让妻子给丈夫的道德打分,让父母监控子女的言行,甚至鼓励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揭发、告发,并以此作为影响家人政治前途的一项指标,这无疑是一种相当残忍的设计,对基本的人伦关系有害无益。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提倡“亲亲相为隐”、“同居相为隐”。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有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规定,如美国法律规定了律师与委托人、夫妻之间、医生与病人、牧师与信徒等特殊人际关系中的“特权规则”,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提供对对方不利的证据。这些“容隐特权”的存在,有时可能不利于外界对当事人进行全面了解,但对于维系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和人际关系至关重要。以干部考察、考核的名义,让干部的家人给干部的家庭道德做评价、打分,不利于保护家庭成员关系中的“容隐特权”,对家庭道德教育和家庭道德建设终将是一种内在的破坏。
家庭道德是一个非常复杂而难有定评的领域,干部考察、考核有必要适当参考干部的家庭道德表现,但最好不要将其作为一项硬指标,否则将难逃弊大于利、得不偿失的结果。潘洪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