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除了受到褒扬外,以后在广州或将有实质奖励。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警方称,此举可提高市民“交公”的积极性,不过也有市民担心执行起来有纠纷。(2月13日《广州日报》)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听着或唱着这首儿歌长大的人,一看到奖励拾遗自然有所不适,甚至感叹世风日下,底线不断退守。其实,对奖励拾遗不必慌张。“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的故事,想必人们并不陌生。做好事的成本过高,就没有人敢做和愿做好事,做好事受到了奖励则会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
拾金不昧受到奖励,并无不妥,但仍需要厘清三点。其一,如果被小偷利用怎么办?正如有市民担忧,拾金不昧接受酬谢有可能会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成为一种获利的手段,比如可能导致小偷偷完东西后把价值不大却对失主重要的证件、资料归还,以牟取报酬,但如何界定失物和被偷物却并不容易。
其二,公共场所失物招领最长限期135天,是不是有点短?《规定》提到: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获人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15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再招领,期限30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拾遗物品招领处应继续公开招领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进行拍卖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地方财政。很显然,只在小范围公示,未必能达到告知失主的效果,合计135天的招领时间也有点短。此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地方财政,但如果超过了135天失主找上门来,怎么办?
其三,还应该明确的是,如果失主不愿意付酬,如何应对?《规定》称,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警方人士解释称,失主认领拾遗物品时向拾获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规定》只是鼓励失主让利,遵循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而非硬性规定。既然如此,如果失主不愿意付酬,或者出尔反尔,必将带来一定的扯皮现象。
只有把这些细节完善好了,《规定》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奖励拾金不昧也才能真正起到鼓励“交公”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