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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李大钊的刽子手的下场

发布时间:2012-02-13 08:53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经过公安人员严密搜寻,雷恒成这个民族败类、人民公敌终于在上海落入法网。1952年10月20日,雷恒成在审讯时供认:“当时只知道李是共产党头子,是著名的‘南陈北李’(即陈独秀和李大钊——引者注)……李大钊的小号勃朗宁手枪被我留用了”。讯证明确后,华东公安部在处理意见中指出:“查雷犯恒成系大汉奸,又确系杀害我党领袖李大钊等十余同志(原文如此——引者注)主谋之一”,建议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并于同年12月17日经部长许建国(后任公安部副部长、中国驻阿尔巴尼亚大使等职)审阅批准。1953年4月26日,“一声正义的枪声,使这个血债累累的大汉奸、杀害李大钊等革命先烈的刽子手,有了应得的下场”。

  杀害李大钊的另一大刽子手王振南也受到了人民的审判。王系浙江绍兴人,自北洋军阀至蒋介石政府,一直效力于旧司法界。曾任“京师审判厅”刑庭推事(当时对法官的称呼)。老同盟会会员、辛亥革命后广东军政府司法部第一任副部长汪祖泽(汪精卫长兄汪兆镛长子,国民党统治时期担任广东高等法院院长)斥之为“热心利禄,不明正义”。在审判李大钊案中,他秉承奉系军阀“务须从重法办,不可放松”的密令,同何丰林、颜文海一起,主持杀害李大钊等革命烈士。后在蒋介石政权中任“上海第一特区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因杀害李大钊有“功”。极受新主子赏识,据汪祖泽记述:“王即擢任此缺,虽是荐任职(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权的官职级别,分简任、荐任、特任、兼任、委任5级——引者注),但因该法院设在租界,生活程度较高,除支付荐任最高级月薪四百元,另给特别办公费四百元,虽简任官亦无如此待遇优厚,藉此为处死李大钊之报酬。王振南向任推事何以忽转任检察官,其中显有特别原因,且此缺如此优厚,人多觐觎。数年后,罗文干任南京司法部长,郑天锡任次长,闻有觐觎上海特区此缺,求于郑次长,郑答以王振南为蒋委员长之人,不能任便更动。足见王振南之得此优缺,实因仰承上峰意旨杀害李大钊所致”。证以冯玉祥“第一次国民政府委员开会,提案的人是谭延闿,提案是国民政府委员的薪金增加到每月八百元……结果,西北五省的旱灾是没有人过问,国民政府委员的薪金还是偷偷地按八百元发的,你看可恨不可恨?”(《我所认识的蒋介石》)的记述,王振南月薪竟与国民政府委员同等,其受宠程度可想而知。

  在蒋介石政权司法界中,王振南秉其“热心利禄,不明正义”之本性,大肆捞取不义之财,“官囊为之充满” (汪祖泽语——引者注)。同时继续血腥屠杀共产党员和革命人民。1931年2月7日,王振南又主持杀害了龙华24烈士,被害者中有“二七”大罢工主要领导人之一、团中央委员兼组织部长、中华全国总工会执委兼秘书长林育南(张浩、林彪堂兄)、李大钊创建的北京早期党组织成员、中国早期北方职工运动组织者之一、中共江苏省委委员何孟雄、著名的“左联”文艺家柔石、殷夫(即白莽)、冯铿、李伟森(即李求实)、胡也频。鲁迅曾为之悲愤赋诗:“忍看朋辈成新鬼,怒向刀丛觅小诗”。其中杨国华(即欧阳立安)牺牲时年仅17岁,为屠杀革命人民,王振南“法官”甚至将国民党政权“不满18岁者免于死刑”的法律也丢弃一边。1957年7月15日,中国青年出版社在《红旗飘飘》第2辑中,发表了龙华24烈士(文中误为23人——引者注)的难友柴颖堂同志的回忆录,详细记述了烈士们殉难的悲壮情景:

(作者:尚金州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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