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被免不到3个月就可以复出,还能升迁至副市长?”近日,据网帖爆料,2008年12月,时任七台河市新兴区委副书记、区长的刘丽因一起煤矿安全事故请求引咎辞职,该市随后免去其职。次年2月,刘丽便复出任职七台河市建设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和市政建设工程管理处主任,最近当选为七台河市副市长。
有律师认为,刘丽的复出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我以为这种说法是自作多情,该律师的观点是建立在“免职”属于“处分”这个前提之上,但“免职”属于“处分”吗?不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有6种,分别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免职”寄予厚望其实是一个美丽的误会,但很多部门并不刻意去澄清,所以我们的社会仍然在上演“官员过了河,百姓还在摸‘免职’石头”这一幕。
三个月时间,南飞的候鸟尚没完全北归,引咎辞职的官员就已经复出了,堪称“候鸟式”复出。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开会讲起“高度重视”“深刻吸取教训”来铿锵有力,但几个月之后就让事故的责任人戴上官帽,难免让人对这一切产生怀疑,这到底是免职呢,还是让事故官员去避避风头?
对于“引咎辞职”之后的复出,我们其实也有相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但这个试行办法是2010年出台的,刘丽复出则是在2009年,在刘丽复出数月之后,另一个重要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
看来,我们似乎只能叹息刘丽 “运气”真好——她的复出是在一些重要的制度出台之前,其实不然,与其说她“运气”真好,不如说她有“贵人”相助。另外,她的复出是否公平公正、符合程序,仍然值得追问。有关部门仍然有必要接受公众的质询:一个事故官员,到底有何德何能,以至于非提拔不可?如果官员在出现重大过错之后,仍然能成为不倒翁,那么,处罚何以产生震慑力?又如何能杜绝事故发生?
矿工付出生命的代价,尚不足以阻止事故官员复出,百姓又怎能相信这些官员真正接受了教训,又怎能相信这样的事故官员可以创造“不带血”的经济奇迹,让市民福利得以提高?
在官员复出问题上,有关部门总是说符合规定,丝毫不考虑百姓的意见和感受,那么,这样的任命有何群众基础?没有群众基础的任命,至少让人怀疑任命过程是否存在 “一言堂”。官员“候鸟式”复出之风当刹,这种让问题官员“歇歇脚”“带薪休假”几个月的做法,严重伤害了百姓的感情,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从某种程度上说,甚至是破坏了官场的正常生态,是“劣币驱逐良币”。中国古代的官场,就像硬币的两面,问题官员官场得意是一面,才德兼备的官员被排挤是另一面,笔者但愿这一幕不在今天重演。欧木华(湖北 医务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