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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合同,能否让契约变默契?

发布时间:2012-02-12 08:02  来源:镇江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学校与学生“签合同”,学生成绩提高有奖励,学生不准顶撞老师、不在教室说闲话、不谈恋爱等,若违反会被警告、记过、开除等。昨日,河南平顶山市一名高中生发的一篇微博,立即引来众人关注。该校校长表示,这仅是高二年级部分班主任的行为,学校对此并不知情,“愿望是好的,但做法不妥”。

  (2月9日《大河报》)

 时下,我们常听见这样的抱怨:老师说“学生越来越难管教”,学生说“老师一点也不人性化”,师生关系仿佛已经水火不容。如今,维系师生关系竟要沦落到签合同这般不近人情的方式,人们不由得心存疑问,这是不是一种退步的表现?

 教育活动离不开人与人的关系,而师生关系更是其核心,它制约着教育的进程,影响着教育的成果。诚然,最佳的师生互动关系是心与心的沟通,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合同上。

 然而,在以考试成绩为指挥棒的教育体制下,师生关系往往存在诸多更为复杂的矛盾和冲突,正所谓“到什么山唱什么歌”,要实现良性互动还得仰赖和包容教育实践中的有益尝试,而签合同正是一例。

 简单地说,合同就是一种契约。其实,在美国的中小学教育中,师生间签订行为合同早已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在美国中小学教师设计的学生行为合同中,同样详细地规定了师生需要做出的确切行为方式以及具体的奖励和惩罚,比如遵守课堂秩序、独立完成作业等。

 毋庸讳言,平顶山这所中学的师生合同还存在很多粗鄙的地方,但总体而观,其内容并不违反公序良俗,且是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主要目的,引导未成年人养成尊敬老师、遵守公共秩序等良好行为规范,只要是在师生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这个合同并无不妥之处。

 其正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合同中指明了学生应当矫正或保持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能引导学生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另一方面,师生书面合同比学生的口头保证更严谨,考虑到了“他律”与“自律”的结合,通过他律,自律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教给了学生为自己行为负责的精神,能使他们进行自我教育。

 其实,签订和执行合同的过程,也是一个使用“契约”作拐杖的过程。显然,使用拐杖,最终还是为了不要拐杖;签订契约,最终还是为了不要契约。当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已经养成,契约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这时的师生关系或许就从“契约”变成了“默契”。

(作者:任小康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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