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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超时放假”亟待法律问责

发布时间:2012-02-08 06:54  来源:京江晚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漫画 继续放假 焦海洋 作

 一些去云南泸西县政府机关办事的民众反映,大年初七那天,各单位纷纷放起了“开门炮”,却不见正式上班的迹象。泸西县政府机关值班人员称,正月十五以后才收假。泸西县下辖的10个乡镇政府,有的到2月16日才收假。

  (2月1日《春城晚报》)

 春节过后,商家往往以“开门放炮”昭示开门营业,然而,云南泸西县政府机关放了“开门炮”却不马上办公,可谓咄咄怪事!诚然,在人们的潜意识中,过了“正月十五”才算真正过完年。但政府机关毕竟是拿人民俸禄、为人民理事的国家行政部门,按时上班不仅体现政府行政行为的严谨与规范,而且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这种擅自“超时放假”的行为,不能仅从纪律、作风的层面予以讨伐,必须从建设法治政府、信用政府的高度,认识“超时放假”对玷污法制尊严、有损政府形象的严重危害性,从严问责。

 剖析泸西县政府擅自“超时放假”的心态,也许基于三点考量:一是年兴未尽,机关人员进入角色需要一个“收心”过程;二是工作尚未理顺、上班无事可做,“超时放假”权当休闲放松;三是基层单位平时工作忙,鲜有假期,“超时放假”意为对基层的“补假”照顾。然而,这种貌似“人性化”的辩解却有违政府的职责、公众的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首先,“超时放假”有悖法纪。对于传统节日的作息时间,国务院在《全国节庆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种规定应当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违反“办法”规定和违背个人意愿,强行让公民在“法定假期”工作是违法的,而擅自变更或“超时放假”也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春节长假后继续“过节”,应当被认定为“旷工”。

 其次,“超时放假”有违公益。春节放假本意是国家基于对民俗的尊重和对民意的顺应,而“统一”作息时间旨在保障社会活动的规范有序。初七上班之后,各行各业已开始正常运行,如果政府机关超时放假,难免会让到政府办事的群众在新年伊始就吃“闭门羹”,这不仅会贻误事业发展,也会导致政府失信于民。而“超时放假”也是特权赋予公务员的“超国民待遇”,是对公众利益的漠视和对普通百姓的不公平。

 政府“超时放假”亟待法律问责。有关部门必须高举法治的利剑,对擅自延续过节者要施以纪律与经济的处罚,对始作俑者尤其要以法问责。唯此才能确保休假制度的严肃与规范。

(作者:张玉胜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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