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月1日东北网报道,1月28日,陕西省洋县人大代表陈某与亲友等在歌厅消费,结账时与他人发生殴斗。据一名警察称,当时他见陈某正抡灭火器乱砸玻璃挡板、吧台等,并称自己是洋县人大代表,想打谁就打谁。经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证实,陈某是去年当选的县人大代表,称不会干涉案件调查。
人大代表最需要具备的能力是什么?显然,是代表人民的声音,能够为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能够更好的为人民群众代言。而最基本的素质是什么?是依法依规办事,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这正如人大代表的“义务”中所说的,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要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自觉地学法、用法、守法,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然而,我们听到了这样的话——“想打谁就打谁,警察算××”;我们看到这样的一个人大代表打砸的闹剧,这是一个人大代表所应有的素质与水平吗?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人大代表”这几个神圣的字眼被沾污了,看到“人大代表”摇身一变,成为了“大人”,成为了目无法纪的“老爷”。这样的代表,难道不值得我们反思?
“想打谁就打谁”的人大代表“代表”谁?笔者认为,这样的代表只能是个人行为,什么也代表不了。而我们在被语言与行为“刺伤”的同时,有关部门当深思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当深思如何严格地把好人大代表准入关,当深思如何严格地对造成各种不良影响行为的人大代表进行问责——非如此,不能够提升“人大代表”的声望,不能够取信于民,不能够使“人大代表”归于本来的“属性”。
人大代表是形象,是窗口,是镜子,而不是“特权”。县人大代表酒后与他人发生殴斗砸歌厅,有关部门理应让这个“蛮横”的“代表”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从这个代表“想打谁就打谁”的话语与打砸行为来看,这是法治社会的荒诞剧,也是部分人大代表的一种“悲剧”——有关部门当让更优秀的守法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呈现在我们眼前,当让“无特权”的代表更好地展现“代表风采”,而不是以一幕幕低俗与恶劣的丑陋伤害民意,伤害“被代表”的人们的承受底线。
[作者:陈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