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即将过期食品应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1月28日《北京晨报》)
大年初六,工商总局发布这一消息,绝对及时。春节期间,笔者就遇到一件关于食品的事件:初五上午,笔者到一大超市买肉,当拿在手里才发现有“味”。问一位服务员方知道,这肉是处理肉,而超市并未标注。虽然超市退钱给了笔者,但心里仍觉不是“味”。
春节期间,各大商场超市的食品进入销售旺季,促销广告也随处可见。然而一些濒临到期的临界食品也隐身其中,由于促销手段、价签明细、摆放位置都“很讲究”,一些不知情的消费者购买后,由于未及时食用,造成很大浪费。
有需求,就有市场。看到有惠可享,消费者自然会一窝蜂地去购买。但这并不代表消费者痴,他们只是在物美、价廉之间追求最佳结合点。但倘若商家为销售而销售,对“后服务”不管不问,就有失“商德”了。
据我了解,很多商家在销售了临界产品后,还冠冕堂皇,认为责任在消费者。其中就有商家在“3·15”主题活动会场,指责消费者“不长眼”“明知快过期了,为啥不赶紧吃,过期了来找我们?”听了令人气愤。
价格便宜不等于质量低劣。质优价廉是广大消费者共同的消费概念。这种价格便宜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产品质量必须能够满足一定的标准,符合一定的需要。质优价廉符合市场规律,劣质低价不但违反市场规律,甚至还违法。就拿临界食品来说,促销的食品,快过期了,销售者自己清楚,但消费者是不知情的。促销牌上光说打了多大折扣,省了多少钱,没有说离保质期还有几天。而且对于一名普通消费者来说,要求他为了一箱打特价的牛奶去看看保质期还有几天,也是不现实的。牛奶如此,其他产品亦然。
可见,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监管力度,想方设法查处这些坑民行为。即将过期食品的无明确销售,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消费市场、公平竞争,也影响了其他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执法部门有义务为商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为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子甫)